報載,上海某縣為求發展,投資190多萬元修建一座貝港橋。不料橋建成尚待“剪綵”通車之際,竟轟然坍塌,近200萬元的鉅資,幾百人幾百個晝夜的辛勞,隨著一聲巨響付之東流,群眾無不心痛腸斷,輿論強烈要求追究有關方面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可面對斷橋,該縣一位副縣長卻淡然地說:“事情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今後怎樣從中吸取教訓……”言下之意,追究責任沒有必要,“吸取教訓”就行了。好瀟灑,一句話就“處理”了事故,近200萬元的鉅資濃縮成了一句空話。
這種情況其實並不少見,在許多地方許多單位,不論發生什麼火災水災、倒樓塌橋、天災人禍,不管死傷多人,損失如何慘重,人們往往看到有關領導不是怎樣依法追究事故的責任者,而只是大會小會提出整改意見、制定防患措施,大談“吸取教訓”云云。其言鑿鑿,其情可憫。好象事故的發生、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人的失職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要如何“吸取教訓”如果在抗險救災中出現一些模範人物,那就更要大張旗鼓地大做文章了,似乎本地方本單位不是因發生事故造成不幸,而是為能產生英雄而值得自豪。所責任,以保“有關方面”、“有關人員”迅速平安“過關”而已。
用“吸取教訓”來掩蓋“追究責任”,以高姿態的“整改”來包裝失職的過失,這並非某副縣長的“專利”,這是長期以來,某些官僚主義者用到濫乃至朽、用到令人厭惡透頂讓百姓嗤之以鼻仍不肯甘休繼續自我感覺良好地運用下去的傳統花招。吃人民的飯,拿人民的工資而不肯向人民負責,這樣的“教訓”,又要由誰去吸取呢?
誠然,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患未然,這是很有必要的。但“吸取教訓”並不能掩蓋過去、推卸責任,教訓的本身也在於追究查辦事故的責任者,只有這樣才能起到以做效尤的作用。倘事故損失慘重、影響惡劣,而又讓事故的責任人或讀職者安坐臺上,手舞足蹈,大唱要如何“吸取教訓”的高調,如此“教訓”措施再好、法規再嚴,又有何用?反正出了問題沒什麼大不了,“吸取教訓,向前看”就是了。所以,竊以為,不論什麼事故;要真正吸取教訓,首先就必須對肇事者、責任人依法追究應負的責任。
199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