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
生命無價,致命工業意外一宗都嫌多。香港特區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一項針對建造業職安健的大型主動調查報告,揭露現行監管制度存在多項漏洞及執法不力的問題。根據現行規定,搭棚、吊船、吊運、密閉空間等,必須根據法例規定由合資格者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安全才能開工,但公署發現多宗個案顯示合資格者未有妥善檢查,就簽紙確認裝置安全,最誇張的個案是竹棚未搭建好,有關人等已簽署「棚紙」確認安全。申訴專員陳積志形容情況荒唐,指有關漏洞可導致不堪設想的後果,提出40項改善建議,包括引入抽查制度、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以便監察等,杜絕造假。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均已接納公署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見表)。

2018年至2023年6月期間,香港建造業共發生108宗致命工業意外,佔全港各行業的致命工業意外逾八成。該108宗意外中,45宗涉及裝修及維修工程,比率高達42%。
竹棚架、吊機及吊運等均屬高風險操作,法例規定,這類高風險作業開工前,必須由合資格者審視及評估風險,在確定安全後才能操作。申訴專員公署因應近年建造業工程頻頻出現致命工業意外,展開主動調查行動,審閱多達40箱合共逾9萬頁文件、接近70宗獨立調查個案,並多次派員到不同類型的工地實地考察。
未動工已簽「棚紙」確認安全
陳積志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今次是該署多年來最大規模的調查行動,發現了不少安全隱患。例如,有一宗個案涉及有住宅單位需要在外牆搭建吊棚以進行更換外牆去水喉工程,相關合資格者竟在搭棚前已預先簽署確認安全的「棚紙」。
2003年,勞工處在調查一宗涉及起重機致命意外的檢控個案時發現,有本身是註冊專業工程師的合資格檢驗員在測試當日僅短暫逗留該地盤,並在未進行檢查情況下,為涉事起重機簽署相關測試及徹底檢驗的多份表格。風暴襲港後,受該地盤委任的另一名合資格檢驗員同樣在未進行相關檢查下,已簽署多份表格確認安全。

常見藉口「一時不小心」
陳積志表示,涉事合資格者往往會以「一時不小心」作藉口,惟其個案之多,令人懷疑「未檢查先簽紙」的情況在業內普遍存在。
「生命無價,一宗意外也嫌多!」他批評有關的合資格者不負責任的行為罔顧工人和大眾安全,「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社會唾罵!」他建議勞工處研究就各項高風險作業指定檢查清單範本,要求合資格者備存檢查紀錄,以及引入抽查制度;長遠則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供承建商及合資格者上載文件以便監察等,杜絕造假。
有政府工務工程評分墊底照中標
在政府工務工程方面,雖然安全表現較理想,但標書評審仍存隱患。公署抽查12宗曾發生致命意外的項目,發現中標者常因價格低廉或技術評分高而勝出,即使安全評分墊底仍能中標,其原因是工地安全評分項目所佔比重較低,例如某工程合約中標者的「表現分數」得分在15名投標者中排行第九、「安全分數」排行第八,「過往整體表現」更只排第十,卻由於它在「價格」的得分排行第一而成功投得該合約。
不過,發展局已於2023年11月引入新的標書評審制度,會因應承建商過往安全紀錄設加減分制,公署建議有關部門繼續優化制度,以排除安全不達標的承建商。
誤以為勞工處主動報料 屋宇署懶查放生承建商
建造業的職安由勞工處及屋宇署監督,但部門卻出現政出多門的陋習。屋宇署與勞工處就建築安全表現欠佳的註冊承建商,訂立紀律處分轉介機制,但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屋宇署過往一直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個案詳情,故沒有主動了解承建商有否造成致命意外,放生相關承建商。2011至2021年的十年間,該制度下僅一間名單中的承建商,經歷6年拉扯才被處分。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黃靜雅認為,當中有多處延誤,例如屋宇署收到勞工處的轉介一年後才完成分析,再要求勞工處提供詳細的個案資料,在獲取資料一年後又徵詢法律意見,整個程序冗長、效率下降。建議屋宇署主動與勞工處釐清轉介機制的程序,並跟進過往遺漏的個案,已經要求勞工處提供2015至2023年,58宗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並已定罪個案的詳細資料。
公署調查又發現,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過低,慣犯承建商屢犯不改。2018至2023年間,相關法例定罪的個案年均罰款僅8,000至10,500元,相較於高昂工程費用及金錢利益,該阻嚇力嚴重不足。曾有兩家承建商更在六年內分別被定罪77次及56次,顯見視法例如無物。惟今屆政府修訂職安健法例於2023年4月生效,大幅增加違反法例的罰則及延長檢控時限。
工會踢爆「亂簽」非罕見 大狀:「預簽」涉偽造文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弦、蕭景源)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昨日向香港文匯報表示,申訴專員公署所指的情況在業內的確存在,商會完全不支持該等行為。他強調,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合資格者,應按時、按要求進行相關檢測工作,批評亂簽文件的行為是「非常不負責」,亦對工程質量及前線工人安全構成威脅。他指出,要成為合資格者的門檻較高,人手不足,建議培訓上稍為放寬,「他們專門做檢測工作,等級沒有註冊工程師那麼高,成本較低人手亦較充裕。」
工程師學會前會長卜國明譴責合資格者未檢查先簽安全證明的行為,但認為是個別個案,如果這些「合資格者」是學會會員,需要接受紀律處分,輕則警告、暫停會籍一段時間,重則可以除牌。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權益及投訴主任吳偉樑表示,相關情況在行業內不時出現,例如竹棚需每兩星期由合資格人士檢查一次,並簽署安全證明,但有時有關人員不在場,「委託外來人士擔任安全員,前線工友未必認識,見到『棚紙』有簽名確認安全就會爬上去開工。然而竹棚或因日曬雨淋、日久失修等,可能出現鬆動等情況而導致意外發生。」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顏汶羽表示,改善職安健需要各持份者共同努力,包括透過立法會修例加強保障、政府監管與教育宣傳,以及僱主和工地主管有責任為其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工人亦應遵守所有安全措施及適當使用所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他亦提醒業主,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應了解相關工程的潛在風險及認識其安全措施。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地盤的安全監督涉及工人、管工、安全主任及安全經理等,每一級別均有責任如實向上級交代檢查結果,預先簽署安全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可構成偽造文書罪;如相關罪行涉及多人合謀欺騙上級,更可構成串謀詐騙罪,每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