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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就《禁蒙面法》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2020-12-21 10:36

【識港網訊】終審法院今日(21日)就《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的上訴作出最終裁決,裁定政府上訴得直,並駁回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上訴。

特區政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反對派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

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政府今年4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其後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至於《禁蒙面法》則部分合憲,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反對派和政府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兩天聆訊後,終審法院今早頒布判辭。

就民主派指《緊急條例》違憲所提出的挑戰,終審法院表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終院裁定,根據《緊急條例》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又有彈性,但此種權力並非違憲,而且權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約,引用《緊急條例》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終審法院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正當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終審法院指該等限制屬相稱而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有關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佩戴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壯膽作用,令人們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終審法院考慮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再要考慮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自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

《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終極上訴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共五名法官所審理。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