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愈來愈多年青的面孔出現在香港的黑暴運動中!12、13歲的少年被拘捕,甚至被定罪及判刑,已是屢見不爽!在各大傳媒的直播中,一張又一張年青的面孔,出現在和你shop等所謂的抗爭活動。
2019年12月19日,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判處一位正在就讀中學的12歲男童接受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這名男童在去年10月3日參加反送中運動,先後分別在太子站及旺角警署以黑色噴漆在外牆噴上「黑警死全家」、「天滅」、「Free HK」等字句,而被警方拘捕。這位12歲的男童,干犯及承認的是嚴重刑事損毀控罪,但因他的年紀,最後獲輕判24個月兒童保護令。根據香港法例,獲判兒童保護令的人士,是不會被留案底的。
2019年9月21日,13歲的女被告在屯門大會堂外,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公開及故意地以踐踏及焚燒方式侮辱國旗。 13歲女被告其後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獲輕判接受感化12個月。根據香港法例,被判處感化的人士,是會留有案底的。
以上兩位少年罪犯,分別干犯極嚴重的刑事控罪,但都可以獲法庭輕判。而法庭的判刑,也引起了社會不少回響,認為缺乏足夠的阻嚇力,未能成功達到止亂制暴之目的!
不管怎樣,從近日愈來愈多少年,甚至兒童參與黑暴運動、參與犯案,也可以見出社會上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士,正在利用這些少年或兒童的年紀輕、可以獲輕判,去走法律罅,背後以各種方式利誘、煽惑他們犯案。事實上,在顏色革命中,幕後主腦往往會用金錢、性愛和毒品,去利誘及控制旗下的黑暴参與者!基本上,愈年幼黑暴運動參與者,需負上的刑責也愈輕。
法律對年輕罪犯的仁慈,正成為黑暴運動幕後主腦去游說年輕人參與犯案的其中一個誘因,使不少「童兵」近月加入黑暴運動,及扮演一個日益重要的角色!香港在2019年11月份的香港理工大學13天圍城事件中,根據警方資料,共有1,377人遭到拘捕、318位未成年抗爭者被登記資料。
《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訂立了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 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故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1)條,任何未滿14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或因欠繳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而交付監獄。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2)條,任何未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少年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則規定對16歲至21歲的人士,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不過,這一般性原則並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有關的例外罪行可見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例如:誤殺、強姦或企圖強姦、毆鬥、危險藥物的販運或製造、向沒有獲授權或獲發許可證管有危險藥物的人供應危險藥物、猥褻侵犯、搶劫罪、嚴重入屋犯法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與武術兵器有關的罪行、干犯《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第13至23條當中任何一條所定的罪行、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0至14 、17 、19至23、28至30、36或42條的任何罪行。
於法庭處理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期間,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協助青少年罪犯改過自身,而並非施以重罰。
除了上文提過的兒童保護令及感化令外,法庭對少年罪犯可以判處之各類刑罰選擇主要包括:
(1)勞教中心:只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犯,是藉著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於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衝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案。
(2)教導所: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犯及女犯,着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
(3)更新中心:適用於14至20歲男犯或女犯,其目的也是要防止犯人再犯案,及協助他們改過自身,及重新融入社會。
(4)社會服務令:犯人在感化官的監督下,進行最多240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
(5)戒毒所令:有毒癮的犯人,可被判入戒毒,旨在要他們在該處接強迫戒毒療及改過自身。
(6)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法庭可以將犯人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其釋放,但法庭較少頒佈此項命令;在無條件下釋放,犯人仍會留有案底。如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犯人大多會被要求以自簽不超過港幣$2,000元作簽保,為期最長3年。如犯人在簽保期內再犯案,便要支付這筆簽保金額,新犯的案件會另有判刑。
(7)緩刑: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執行1年至3年。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內再度犯案,否則便無須入獄。緩刑只適用於被判入獄不超過兩年的犯人。不過,如控罪屬「例外罪行」,便不能判處緩刑。
(8)罰款:罰款可以代替其他刑罰,或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若犯人不繳交罰款,可被判監。監禁時期之長短,則視乎欠交金額之多寡而定。法庭也有權頒令罰款以分期方式支付。
綜合而論,法庭對於14歲以下被告的判刑選擇,其實有很大的限制。由於判刑以被告之改過自身為大前題,現時便彷似形成了一個很大的法律漏洞,令黑暴的幕後黑手得以藉各種方式去招攬14歲以下的「童兵」去參與犯案,及令「童兵」誤以為「年紀輕便衰得起」!如何可以藉法律改革去堵塞這些漏洞,的而且確是需要特區政府迅速去深思的!
此外,法庭在處理涉及黑暴罪行的所有被告時,判刑前也必須深入了解個別被告是否有濫用毒品的情況,從而有效地對症下藥,挽救有機會被毒品影響及控制一生的青少年被告!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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