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9.22沙田新城市廣場示威期間,有示威者拆下國旗將之塗黑並踐踏,又把國旗扔進垃圾車「連旗帶車」推落沙田公園水池,之後有人撈起國旗再扔進城門河。涉案21歲冷氣技工學徒羅敏聰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指即使本案不涉及燒國旗等情節,亦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以感化官建議的社會服務令時數為量刑起點,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梁振英:律政司必須上訴
前行政長官、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晚在社交網站回應案件指出:「一名狂徒上月在沙田涉嫌踐踏國旗並棄於城門河,今日(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他又提到,早前有人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4個星期。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案情亦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以感化官建議160小時社服令為量刑起點,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9.22沙田踐踏國旗及扔棄
案情指,9月22日大批示威者到沙田新城市廣場表達訴求。下午3時左右,有蒙面示威者在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國旗,再將旗幟噴黑。未幾,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持國旗走到廣場3樓中庭位置,將之扔到地下再不斷踐踏國旗。之後被告與其他人將國旗扔進垃圾車,再將手推車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其後有示威者撈起國旗,再掉落城門河,而垃圾車則被不知名人士焚燒。被告事發當晚遭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因貪玩犯案。
視旗為「死物」 忽略國家象徵性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刑事毀壞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早前,一名內地男子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正門大閘淋潑黑色漆油就被判監4星期,但今次毀損國旗者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明顯過輕。他認為,是案中的裁判官僅以被損毀的國旗為一「死物」這方向來判刑,忽略了國旗是國家民族尊嚴的象徵,律政司必須就是案提出上訴,並由高一級法官定出量刑標準。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指出,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侮辱國旗罪成者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是次被告刻意挑戰國家主權、破壞「一國兩制」,犯案情節嚴重,法院僅判處社會服務令實太過仁慈,而應判處有期徒刑才可以起阻嚇作用。他認為律政司必須覆核或上訴,以彰顯司法公義。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雖為社會服務令的上限,但就是案而言,判刑實在太輕,無法起到阻嚇作用。他解釋,是案的犯罪過程充滿暴力,案情嚴重,判刑須具監禁成分,特別是在今次「反修例」引發的暴亂中,暴徒已多次毀損、侮辱國旗,倘不重判將會助長歪風,故律政司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