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今天(9日)發布公告,從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關規定的居民個人需要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
根據公告,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那麼,具體什麼情形下納稅人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呢?
根據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國家稅務總局:匯算期結束后未申報並補繳稅款 將加收滯納金
據介紹,2021年度匯算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之後的第三次,從前兩次的辦理情況看,絕大多數納稅人能夠依法如實辦理,有相當數量的納稅人通過辦理年度匯算申請退稅享受了個稅改革紅利,也有很多納稅人補充了稅務部門未掌握的收入,辦理年度匯算申報繳稅。同時,稅務部門也發現有少量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沒有如實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對於年度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如在年度匯算期結束后未申報並補繳稅款,稅務部門將依法加收滯納金,並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對於涉稅金額較大的,稅務部門將進行提示提醒,對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督促整改,對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約談警示,約談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對立案案件選擇部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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