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在2018年受到親生父親及繼母長期虐待,最終因傷口細菌感染引發敗血症死亡,經法醫鑒定,女童身上有多達133道傷口,其8歲兄長也因受虐導致營養不良和體重過輕。涉案夫婦承認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裁定2人謀殺罪名成立,另裁定對兩童受虐情況視若無睹的繼外婆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罪成。
事發至今已逾3年,其間虐兒案也時有耳聞,社會對這些惡行有強烈譴責情緒之餘,我們更要及時瞭解和梳理案件背後的各種成因,檢視政策、制度、法律上的漏洞,避免再有同類慘劇發生。
據查,慘劇發生後特區政府有嘗試作出一些改善措施,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如教育局在案發後一個月設立新機制,要求幼稚園與中、小學看齊,向教育局通報學生連續7天無故或在可疑情況下缺課的情況,以便及早發現及幫助可能受虐的學童,並介入個案。社會福利署則在2019年修訂了《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式指引》,並於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關修訂旨在讓相關專業人員更一致地掌握虐待兒童的定義及範圍、識別虐待兒童危機較高的家庭、處理及跟進個案等。
但除了以上的改變,不少保護兒童制度上的漏洞卻仍未得到修補。政府和社會大眾仍需從不同層面共同肩負好守護兒童的責任。
首先,要有效避免再出現虐童案,必須要及時、全面且深入的調查和整理,以令相關權責人士瞭解及作出改變。目前,兒童死因裁斷由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而整理核查主要由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缺乏法定調查權力,在調查及提供建議上有一定的困難,工作進度也相對滯後,最新的報告只涉及2014至2015年的兒童死亡個案,而公眾也未能從中瞭解個別個案的細節,難以監察。因此,特區政府應該設立兒童死亡獨立調查機制,及時就每名兒童的不自然死亡甚至是嚴重受創展開獨立調查,找出根本原因、當中的具體人士的作為與不作為情況,及早介入避免兒童死亡或受傷害的機會。
另外,目前香港只有法例禁止幼稚園、懲教院所、校園或老師施行體罰,但就家長施行體罰則未有明確禁止,仍有部分家長認同案中生父求情時所言“體罰是管教方式”。因此,有必要對一定程度的體罰進行社會問詢及立法。立法全面在香港禁止體罰,並應設立有效監察制度,確保法例落實執行。目前全球已有62個國家全面立法禁止體罰,特區政府要以法例為基礎,全面開展推動正面、零暴力管教孩子的計畫,特別是聚焦有新生兒的家庭。此外,特區政府也可嘗試成立有法定地位的兒童事務專員公署,授權兒童事務專員一定的權責用以捍衛兒童的權利和他們的最佳利益。
本網評論員 Ne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