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版
在這裏認識香港



「屠龍案」法官指不能撇開修例風波背景
2024-08-27 09:40

【識港網訊】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法官張慧玲昨日引導陪審團及總結控辯雙方立場,指使用「共謀者原則」前,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須有獨立證據顯示串謀存在。張官又指,環境證供有時可以比直接證供更強而有力,陪審團要考慮是否可靠及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而陪審員不可臆測,要有事實根據。張官亦指,2019年發生修例風波眾所周知,陪審團須考慮2019年發生的事件,「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法官今日(27日)將續作引導,之後陪審團會退庭商議。

張官首先總結控方立場,指控方認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2019年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講」,又稱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

控方亦依賴「滅龍」對話,包括同月21日已提到「20KG」(炸藥),各被告皆沒詢問何意,以及提過「引戰」、不需帶裝備,警方並於12月8日找到避彈衣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

至於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張官引述控方指控賴測試引爆裝置、協助製炸彈,是串謀一分子;吳智鴻在11月「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在群組說「清嘢」,故許同屬串謀一分子。

張官指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警方於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彈,當中除了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壕承認為串謀者,證供顯示吳智鴻為主謀外,沒有直接證據指明何人是串謀一分子,亦沒證供證明各被告有否同意加入串謀,例如黃振強沒供稱有被告同意參與計劃,而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什麼。張官指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例如陪審團若信納黃的證供,即「屠龍」曾開會商議負責「引戰」,則可推論「屠龍」被告屬否串謀者。然而若未能肯定是唯一合理推論,則須裁定被告無罪。

警方當日拘捕「屠龍小隊」成員行動中檢獲大殺傷力槍械及爆炸品。(資料圖片)

指「共謀者原則」要考慮多項因素

另在使用「共謀者原則」前,張官指要有獨立證據顯示串謀存在,以及不在場被告是串謀的一分子。即使從犯證人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的行為,例如如何製作炸彈,不等於整個「屠龍小隊」都知情。陪審團要考慮他們是否知道串謀內容,亦要同意參與串謀,才可考慮串謀的範圍和牽涉的人。

張官續指,控方強調環境證供。她解釋,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但陪審團須肯定控方證供是否可靠,思考每一條線能否成為「有力支撐的繩」,抑或「掹得就斷」,陪審團可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決定予以接納的證人供詞及環境證供作推論。

張官總結辯方立場指,辯方認為串謀最早於2019年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師表示黃振強於12月7日方知悉炸彈確實置放位置,故當日才有串謀形成。控方則指黃於11月18日與吳智鴻會面談及「殺警計劃」已加入串謀,張官着陪審員考慮串謀是何時成立。

辯方又強調「屠龍小隊」以往不知道行動詳情,在此情況下無法決定參與本案串謀與否,另外黃承認一直想殺警,質疑是否有利用隊友的可能性,控方無法證明涉案電話屬於被告賴振邦等。

另外,張官提醒陪審團在修例風波中有很多人上街是事實,「你哋一定知道2019年發生咩事。」張官並指,污點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亦分別供稱曾到荃灣、葵涌、中大等「示威」,而非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所指本案沒有關於2019年背景的證供,因此基於香港今天的背景考慮用炸彈及槍對付警察的計劃,與基於當時背景考慮當然不同,故陪審團須考慮2019年發生的事件,「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張官續指,如陪審團接納本案串謀者打算在大型遊行中放炸彈及用槍,「冇可能唔考慮2019年嘅時代背景。」

張官指,如果事實上首4名被告在12月7日前已由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用槍和炸彈,小隊負責誘警,知道地點是灣仔,是否已經足夠呢?炸彈放哪個位置是否要緊?交由陪審團決定。

另外,陪審團若認為被告李家田是自願招認,仍須考慮內容是否屬實,尤其李的招認與從犯證人證供有出入。

張官再次提醒陪審團須小心處理案中三名從犯證人的證詞,因他們有動機去剪裁證供,但陪審員經過考慮後亦可選擇相信從犯證人。

责任编辑:zhaopeng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