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1919年,以青年學生為主力軍的五四運動在中國大地爆發,掀起了一股思想文化乃至社會革命上的巨浪。不管是自由的意識形態,還是傳承與傳統的變革,都能在這一場偉大的文化運動中得到啟發和答案。關於「自由」的系統論述,西方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所撰寫的《論自由》可謂是自由理論之集大成者,他提出的某些觀點至今仍影響着社會。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1806-1873年)是英國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政府文官和19世紀最富影響力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父親詹姆斯.密爾是是著名的功利主義哲學家,從童年時期就開始對其進行嚴格的教導。
密爾是個早慧的天才。據其自傳,他三歲開始學習古希臘語;八歲已經熟讀大量古希臘和古羅馬典籍,學習了代數、物理學和天文學等自然科學知識;十二歲便通曉經院和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十三歲接觸到政治經濟學,並與父親共同研究了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和大衛.李嘉圖的經濟學,協助父親創建了古典經濟學中的生產要素論。
在成長過程中,密爾與大衛.李嘉圖、功利主義哲學家傑瑞米.邊沁、法國政治經濟學家讓-巴蒂斯特.賽伊、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亨利.德.聖西門和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等當代豪傑過從甚密,在思想的頻繁交流中獲益良多。
作為不信奉英國國教的新教徒,密爾沒有進入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讀書的資格,於是便隨父親到東印度公司任職,並在非宗教高校倫敦大學學院接受教育。
在大學期間,他受到了英國法律理論家約翰.奧斯丁的思想影響。1851年,他與哈莉特.泰勒結束21年的愛情長跑,步入了婚姻殿堂。聰慧無雙的泰勒對密爾影響很大,包括婦女權利在內的許多思想都在密爾的著作中得以體現。
在《論自由》中,密爾著重強調了以下觀點:
本文旨在宣明一條十分簡單的原則,以完全監管社會強迫以及控制個人的方式,無論是法律刑罰的肉體暴力或公共輿論的精神威壓。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那樣做是為了他好」、「那樣做會使他更幸福」、「在別人看來那樣做很明智甚或非常正確」,這些都不是強迫接受或忍受管制的正當理由。我們可以提出許多充足的理由抗議、與之理論、說服或懇求,但沒有充足理由逼迫或告知,他如若不然必將自吞惡果。要證明這一做法的正當性,必須估算出,要阻止其從事的那一行為會對他人產生何種惡果。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
也許,我無需指出,這一原則僅僅適用於心智成熟的人。本書所論無關兒童或未及法定成年期的青少年。那些尚需他人照顧的人,應當受到保護,以免他們受到自身造成或外來的傷害。同理,本文所論也並不包括落後的社會,因為處於該社會狀態的種族可能被認為尚未成熟。在社會自然演進的早期階段,存在種種巨大而幾乎無法克服的困難;富於進取精神的統治者為了達成某個目標,可以使用任何便宜的手段,否則他就可能無法成功。對待未開化民族時,只要是為了他們自身的進步,只要所用手段確實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實施專制統治就是合法的。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而一旦人類有能力通過接受勸說而實現進步(本文所論及的諸國早已達到這一階段),威壓就不容許了,無論直接的方式還是迫使其服從的痛苦和刑罰等手段。即便使用,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安全。
《論自由》
不僅如此,《論自由》還討論了個人在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個性等方面的自由,研究了社會對個人可行使權利的性質和界限,明確提出了「多數人的暴政」這一振聾發聵的名言,及「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的鮮明論點。
全文篇幅不長,但思想深刻、視野遼闊,引人入勝;且旁徵博引、前後相貫、邏輯嚴謹、條理清楚、論說明晰。例如,他信手徵引了蘇格拉底、耶穌、奥勒良大帝和路德等宗教改革家,洪堡、盧梭、士丹利勳爵和摩門教等古今人物與教派的事跡,列舉了食物禁忌、禁酒令、婚姻契約、婦女權益、社會和政府干涉等現實問題,涉及英、法、德、美、俄、中和印等多個歐洲、美洲、亞洲國家,使本文既具歷史的深刻,又具有現實之鋒芒。
密爾剖析問題時,十分注重多方辯證,使全文讀來底氣豐沛而思路細密,兼備學者的嚴謹學風、文學家的生動文采與演說家的敏捷辯才。因此,該書問世以來,影響甚廣,深受歷代讀者推崇,躋身經典名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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