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元旦假期後的首個工作日,廣州、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陸續宣判了一批適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高空拋物致人傷殘、隱瞞艾滋病史結婚、金融借款“砍頭息”如何認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這些案件的宣判引發廣泛關注。
首批宣判案件
多涉民生痛點
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這是民法典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廣州首個宣判的案件。
被告黃某某的小孩從35樓扔下一個礦泉水瓶,導致年近七旬的原告庾阿婆受到驚嚇、摔倒,致十級傷殘。法院當庭判決黃某某賠償庾阿婆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9萬多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羅穎捷認為,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的實施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據不完全統計,4日,僅廣州、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就共宣判了7起適用民法典的案件,與民生密切相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法庭對一起婚姻案件進行宣判。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確定了戀愛關係,並訂婚、同居。李某懷孕後,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後,江某向妻子坦白,已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李某幾經內心掙扎,決定終止妊娠,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法院依據民法典撤銷了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權侵權糾紛案件。原告宋某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將球友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定,宋某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外,北京、上海基層法院宣判了兩起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還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釐清邊界、填補空白,避免和稀泥式審判
業界人士認為,最新宣判的適用民法典案,體現了以下重要變化:
——釐清責任邊界,彰顯“以人為本”。
曾經代理過高空拋物侵權糾紛的廣東律師孫兵文告訴記者,民法典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強調只有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才適用共同補償的原則,有望改變過去“一人告全樓”的現象,體現出民法典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
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也作出規定。廣州首案原告庾阿婆的代理律師黃如燕說:“此次高空拋物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立即提供小區的視頻監控,協助查明事故原因,沒有推卸責任。”
——增添合理原則,填補立法空白。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健康權侵權糾紛案中援引了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險”原則。原告宋某年過七旬,眼睛也曾受傷。法院審理認為,宋某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體育競技運動中,一方因進攻、防守等受傷,對方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楊杰說,民法典增加“自甘冒險”原則填補了立法空白。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猛認為,該案判決令人信服。過去,法院一般會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處置,即使被告完全沒有過錯,但是受傷過程中存在因果關係,還是會要求對原告給予一定補償或賠償。這種導向對整個社會的價值引導會產生不利影響,甚至會演變成“誰受傷誰有理,誰死了誰有理”。
——治理“霸王條款”,倡導誠信為本。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託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利率11.88%,實際利率卻高達20.94%。法院改判中原信託將多收取的利息84萬餘元返還給田某、周某。
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團隊負責人沈竹鶯說,一些貸款機構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有的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有的以收取“砍頭息”等方式,造成“利率幻覺”,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法院二審認為,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後果。若因貸款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借款人沒有註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貸款人無權主張按照該利率計算利息。
“該判決體現了弘揚正義的契約精神、誠信負責的法治精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民法典提倡誠信為本、規範經營,為治理“霸王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經濟、新業態有法可依。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標的額近3000萬元的保理合同糾紛,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也援引民法典中的新規定對一起保理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認為,商業保理業務在我國屬於較為新興的金融服務,相關立法相對滯後。民法典的實施實現了這一領域的歷史性突破,保理合同不再是“無名合同”,司法裁決終於有法可依。
民法典落地
尚需多方努力
劉俊海認為,首次“亮相”的7個判決案例,多數來自基層法院,當事人一方不服還可以上訴,增強了民法典的可訴性。同時,判決辨法析理,令人信服,也給社會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專家認為,民法典從紙面到落地依舊任重道遠,仍需多方努力。
一是完善新舊法銜接。
劉俊海認為,落實民法典還需解決新舊法律銜接問題,理順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問題。 “如果某些問題舊法中沒有規定,原則上適用民法典;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特別法中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民法典是基礎性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部門規章都不得與作為上位法的民法典相抵觸。”
楊杰說,雖然最高法院及時公佈了關於適用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新舊法的銜接適用問題將持續一段時間。除了明確規定的適用情形外,其他原則性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否則法官在審理一些個案時,對於溯及力仍存在一些不確定性。
陳猛認為,民法典在適用中確實存在“碰撞”問題,這需要盡快把現有的司法解釋、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補充完善,然後與民法典相配套,這樣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合力。
二是盡快出台司法解釋,加強案例指導。
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表示,在“公正司法”環節,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或系統修正有關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釋,讓人民群眾從民法典中看得見、從司法政策中摸得著、在司法案例中感受得到民事權利的維護度與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劉俊海建議,抓住難點、疑點、爭議點,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消除同案不同判現象,從平等保護向精准保護過渡,增強司法公信力。
三是立法機關要加強對民法典實踐的監督,防止審判偏離初衷。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李興認為,民法典落地後,要關注和司法實踐的融合問題。民法典可能和其他法律存在“碰撞”,可能出現法律適用不統一、裁判不統一的情況,建議形成爭議解決機制,小到一個合議庭,大到全國人大,要有暢通的專報機制和問題逐級傳導機制。
民法典施行後深圳首案宣判
向培訓機構或健身房買課後,卻遭遇商家倒閉或“跑路”,該如何維權?記者昨日從寶安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首次適用民法典審理了一起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判決原告、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於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解除,被告需退還原告培訓費用7650元。該案於昨日對兩被告進行了公告送達,是民法典施行後的深圳首案。
案情:培訓機構倒閉,剩餘102個課時未上
2019年10月7日,鄒某在一家英語培訓公司給小孩報名參加英語培訓課程,當天支付了7800元培訓費,預報104個課時的英語課。鄒某稱,小孩報名後只上了1次課,即2個課時,該培訓機構就因疫情暴發未再复課。鄒某後來核實,這家培訓機構的營業場所已經關閉,小孩還剩102個課時沒有上。
記者了解到,該培訓公司是劉某開辦的一人有限公司,劉某是唯一自然人股東。鄒某遂將這家培訓公司和劉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寶安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退回剩余培訓費用78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判決:培訓公司退還培訓費7650元
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訴請與該公司解除教育培訓合同,並要求退回剩餘課時費用,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持。
據介紹,該案的情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該案雙方之間的英語培訓合同關係自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2020年1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後,根據原告剩餘課時情況,該培訓公司應向鄒某退回培訓費用為7650元。對於原告訴訟請求超過上述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中更好維權
記者了解到,在原合同法框架下,消費者要解除和預付費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通常要么是單方通知商家解除,要么是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通過判決解除的,服務合同在判決生效之日才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潘翔表示,這有利於消費者在預付費糾紛中更好地維權。 “如果消費者因商家倒閉或‘跑路’難以通知到商家解除服務合同,可以直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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