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陳某某和劉某某是一對夫妻,因生產經營不善等因素,背上巨額債務,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申請個人破產重整並獲受理。然而在重整計畫草案中,二人未來償債能力與債權人期待清償率存在出入,從而引發爭議。
債務人償債能力如何科學認定?對此,深圳破產法庭創新適用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推動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引進法律、金融、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家對債務人償債能力進行評估,在該案中採納評估結果裁定批准二人的合併重整計畫草案,為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以及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新的制度範本和實踐參考。
自2021年率先“破冰”個人破產制度改革以來,深圳勇闖“無人區”,大力推進個人破產制度創新,系統構建現代化個人破產辦理體系,形成了個人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程式全口徑裁判規則以及配套制度、辦理流程,填補了自然人經營主體救治的制度空白,為我國破產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了先行先試的地方實踐經驗。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寫進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深圳法院破產制度綜合改革榮膺最高人民法院首屆“人民法院改革創新獎”,“促進誠信市場主體經濟再生”“破產制度突破創新”等創新舉措獲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向全國推廣。
“個破”拯救功能逐步得到發揮
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是時代賦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圳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內生需求。據統計,截至2024年底,深圳市商事主體已突破440.4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有169.4萬戶,占全市商事主體總量的38.5%。然而,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法從市場有序退出,實現經濟再生。
如何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提供保護,讓創新創業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經過多年醞釀,深圳先行一步,於2020年制定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並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施行4年來,我們以‘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支持重生’為價值導向,實實在在拯救了一批‘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深圳破產法庭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產法庭4年來累計受理個人破產申請539件,化解糾紛債務1.93億元,其中350名債務人為個體工商戶、企業股東或經營者,債務人中創業者群體占比約65%。
該負責人解釋,“個人破產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式,總體上超過七成的債務人申報有未來可預期收入,選擇重整程式,另外近三成的破產清算申請,絕大部分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適用重整程式的占九成以上,大多數債務人選擇積極償還債務。”
該負責人認為,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以重整為主的態勢與深圳的城市“氣質”息息相關。一方面,深圳對年輕群體與新興人才有著強烈的吸引力,人力資本優勢突出。公開資料顯示,在人口結構方面,深圳常住人口中15-59歲人口占比達79.53%,平均年齡為32.5歲。另一方面,深圳創新創業氛圍濃厚,年輕群體與新興人才具有經濟潛力,願意用未來收入償還債務。
深圳的實踐表明,通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保護創業者、企業家創新創造精神,厚植經營風險可控制、誠信者經營失敗可寬容的市場經濟氛圍,有利於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助推高質量發展。
個人破產申請“合格率”不高
隨著實踐的推進,深圳逐漸挺進個破改革攻堅的“深水區”,有一系列“關”要闖。
“目前,個人破產申請‘合格率’不高成為一個現實問題。”深圳破產法庭負責人說,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是個新生事物,很多人對其認知不足,導致出現很多申請不符合《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情況;另一方面,還存在有人試圖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情形,主要包括瞞報財產、轉移財產、不當處分財產、虛構債務、借款去向不明、從事與其自身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虛假陳述、奢侈消費等。
以“離婚淨身出戶轉移財產”為例,在林某個人破產案中,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等)分給前配偶,同時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均由林某承擔。對於這種明顯通過離婚轉移財產、只保留負債的,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法院對林某的個人破產清算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將攜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強化破產申請前輔導機制,為申請人普及個人破產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其合理選擇破產程式,提供規範申請指引;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應盡力償債,嚴格清算程式啟動條件,只有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才能適用清算程式,防止破產程式被濫用。
多方聯動構建全流程誠信機制防欺詐
在對債務人進行有效救濟的同時,如何防止濫用破產程式逃廢債務,是公眾關注的問題。
為確保個人破產全流程在陽光下運行,更好接受社會監督,深圳從立法設計、司法實踐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機制建設。
建立並不斷完善個人破產資訊公示制度。例如,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線全國首個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深破繭”系統,實現破產案件資訊全流程及時公開;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了《關於建立破產資訊共用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國內率先建立企業、個人破產資訊、信用資訊共用和聯動公示機制,嚴防破產欺詐。
對應個人破產程式庭前、庭內和庭後各階段,建立了全流程誠信機制。立案前,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開展申請前輔導,引導債務人如實陳述;立案後,創新運用資訊委託核查,由專業機構對債務人陳述、申報資訊等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受理破產申請後,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形成書面意見供債權人和法院參考;執行考察期間,暢通公眾監督管道,嚴防破產欺詐。
對於個人破產程式前、中、後暴露的逃廢債和欺詐行為,分類施策,及時分流處置。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觀意圖、具體情節輕重、後果嚴重程度等,分別予以不予受理破產申請、退出破產程式、延長考察期、司法懲戒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據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將聯合公安、檢察、司法等職能部門出臺關於加強反破產欺詐工作的若干措施。
隨著多方聯動、協同高效配套機制的運行,深圳“法院審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個人破產事務辦理體系的大樹日益枝繁葉茂。深圳破產法庭負責人表示,未來將持續推出更多的創新改革舉措,協同各方力量深入推進個人破產改革,為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貢獻更多“深圳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