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黎智英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遭律政司否決。特區政府方面,行政長官李家超已組織研究落實,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65條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以厘清關鍵問題: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和辯護等各方面工作?政府已向法庭申請押後黎案審訊,等待釋法結果。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的法律,人大常委有立法解釋權,就法律內容作出補充或解釋。人大釋法符合憲制秩序,也是特區法治制度一部分,行使立法解釋權,目的是厘清法律問題,而不是代替法庭判案,因此不存在「破壞法治」問題。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對任何國家或地區而言都屬於大案重案,絕對不容許外人插手,香港也不可能例外。所以,特區政府就黎智英獲准聘請英國律師一案提請人大釋法,完全可以理解。既然香港司法不能厘清疑點,中央就有義務出來澄清;既然《香港國安法》受到挑戰,中央就有責任撥亂反正。
目前《香港國安法》未有明確說明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訴訟,但是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是《香港國安法》目的之一,因此,一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大案,不能也不應該由外國律師來港當辯護律師。香港有足夠法律人才來應付有關國安法在內的各類案件,「以洋為師」年代已成過去,香港有不少外籍執業律師,他們都是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成員,如果辦案不符專業準則,相關專業團體可以跟進及懲處,但是海外律師完成官司即離港,一旦出現問題將無從跟進。因此,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國安案件,就算案情真的不涉國家機密,也都不適合有海外律師參與。
實際上,以黎智英團夥犯下的罪孽,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是不可饒恕的,黎智英企圖借外部勢力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以求獲得輕判甚至放生,無異於癡人說夢。《香港國安法》已明確規定,在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可交由駐港國安公署審理。無論參照何種法律條例,黎智英都不能為香港法治社會所容。
本网评论员 Ne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