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特區政府代表團出席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會議,回應委員會對香港人權狀況的關注。代表團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權力,只是澄清有關條款可以適用於處理海外律師的爭議,證明書制度不單止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
特區政府在日內瓦時間2月15日和16日出席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會議,回應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傅小慧率領的特區政府代表團,在會議上介紹了《公約》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強調特區政府致力保障市民各項合法的權利。代表團亦回應了委員會的提問,就委員會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及社會發展的關注事項和誤解作出澄清,對委員會引述的部分失實指控,代表團亦在會議上有理有據地作出有力反駁。
針對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的關注,代表團清晰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特區政府繼續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並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任何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採取的措施或執法行動均需符合上述原則。而香港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代表團又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所作出的解釋,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這證明書制度不單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此安排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