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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超光電超標排放被判賠1000萬元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肖波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1-02-24 11:38
1月27日,廣東法院首宗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北京市丰台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訴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識港網訊】1月2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北京市丰台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訴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係自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廣東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關於“綠色原則”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企業疏於管理,排污超標嚴重

在深圳中院審理的這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在2004年建廠初期,對環保設施投資5.4億元,基本落實了環評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達標排放,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

但近年來,被告在正常生產及廢水、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被生態環境部門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說明被告對各項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不力,其污染治理設施不足以處理生產產生的全部廢水、廢氣,不能確保各類污染物的長期穩定達標排放。被告系廣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其近年來雖已投資設置新的污染治理設施,但其超標排放期間超標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經對環境造成損害。且其未按《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社會公開其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導致被告實際排污量及對生態環境實際造成的損害大小已經難以準確認定。

承擔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

深圳中院將該案環境侵權事實難以確定的不利後果歸於被告。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污染環境情節、被告違法程度及主觀過錯程度、被告生產經營情況及污染環境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在其已經追加的改善污染治理設施投資之外,仍需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在中國環境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轉入深圳市專項基金賬戶,用於生態環境保護;支付原告律師費20000元及差旅費10000元。

法官說法: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資源緊張、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阻礙因素,而環境保護法治化程度較低,是我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用最嚴格製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製度執行”,以“綠色原則”為中國特色的“綠色”民法典應運而生。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為司法實踐中進行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漏洞填補以及在利益衝突時的價值判斷和選擇,提供了法律適用指引。

深圳中院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正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依法制裁了污染環境及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人,1000萬元的賠償金額亦創下深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賠償金額的新記錄,以司法裁判彰顯了國家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原文鏈接:http://sztqb.sznews.com/PC/layout/202102/24/node_A08.html#content_992207

责任编辑: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