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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啟思「良好品格不檢控論」與法治背道而馳
作者:卓偉   來源:橙新聞    2020-01-15 11:39
在戴啟思的法治觀面前,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的人就可以比其他人更公平,更有權利,可以不受檢控。這種「良好品格不檢控論」與我們一直認識的法治觀完全是背道而馳,是公然以政治凌駕法治。這樣的言論竟出於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口,實在令人失望。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出席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嚴重暴力、刑事毀壞等行為與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被捕者今年將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又指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但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當中好一部份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戴啟思並指作出檢控的決定時,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戴啟思言下之意,是律政司在作出檢控決定時,應該考慮被告人士的「良好品格」,在顧及公眾利益之下,未必一定需要交付法庭審議。戴啟思所謂「良好品格不檢控論」,令人嘖嘖稱奇,更令人想起《動物莊園》的一句名言,「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原來,在戴啟思的法治觀面前,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的人就可以比其他人更公平,更有權利,可以不受檢控。這種「良好品格不檢控論」與我們一直認識的法治觀完全是背道而馳,是公然以政治凌駕法治。這樣的言論竟出於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口,實在令人失望。

法學界對於司法公正主要有兩方面標準:一是罪責刑罰是否相適應;二是量刑是否一致。而是否作出檢控,更加只看證據,不會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身份。戴啟思提出要考慮被告人的品格,這在英美法中稱為「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當中包括:「聲譽證據」、「意見證據」及「具體行為證據」等。但就算在英美法中,「品格證據」也不會作為法庭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最多是作為適當減刑的考慮,絕不會如戴啟思般以品格良好為由而不作檢控。

而且,超過半年的「黑色暴力」,暴徒在街上打砸燒搶,對政見不合的市民隨意施暴圍毆,有市民更因此枉死,有人被暴徒焚燒,這是什麼良好品格?暴徒罔顧法治,多次挑戰法庭的禁制令,甚至火燒法院,欲置警員於死地,這是什麼良好品格?暴徒在網上不斷散播假消息,煽動暴亂,更公然對官員和警員起底,公然誹謗抹黑,甚至勒索商鋪,各種卑劣違法的所為,又是什麼良好品格?

至於在違法分子中,有專業人士、有醫護、有公務員、有紀律部隊,這些人其身不正,知法犯法,自毀專業操守,這些人的良好品格又從何而來?先不要說品格良好不會也不應作為不檢控的理由,就是對這些暴徒而言,良好品格與他們的所為也是相差十萬八千里,戴啟思盲目美化暴徒,究竟是活在平行時空,還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選擇性檢控,以品格決定是否檢檢,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怎會符合公眾利益?戴啟思的選擇性檢控論,結果只會令香港的法治進一步受摧殘,令暴徒更加有恃無恐,「黑暴」將更難止息。恰恰相反,違法之徒之所以必須受到刑罰,並不單在於道義上、法治上的追究,而是社會防衛的需要。意大利刑法之父貝卡利亞說過:「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法治目的就是阻止犯罪行為,保障社會秩序和市民福祉,倘若如戴啟思所言:「良好品格不檢控」,香港的法治還能夠保障市民嗎?這段「黑暴」歲月,最令社會痛心的不只是違法暴力充斥,更在於香港一些專業界別的集體墮落,為了政治甘於放棄專業理性,這才是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方。

责任编辑:lei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