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反對《逃犯條例》示威6月12日演變成大規模衝突,警方出動催淚彈、橡膠子彈、布袋彈驅散。其後,多名警務人員遭網絡欺凌大起底,公開他們甚至家人的姓名及身分背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表示,截至上周五(21日)下午4時,共接獲32宗有關懷疑有醫護人員未經批准下向警方提交病人資料投訴和查詢,以及68宗有關近日網上有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被「起底」的投訴和查詢。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注意到有關議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並指已主動聯絡若干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並要求他們聯絡涉事網民,促請他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有關內容和帖文,並已聯同包括警方的其他執法機構跟進。
黃繼兒又指,當網民在社交平台上載他人的個人資料,不論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肯定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私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他續指,言論自由、信息自由流通和個人資料私隱保障在香港長期以來受法律保障,具有特殊地位和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些基本人權並非絕對的權利,卻是受法定的制約,並強調網民需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
另外,黃繼兒又指,已收到醫院管理局就急症室內電腦系統懷疑資料外洩事故通報,亦已聯絡該局並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以取得更多與事件有關的事實及詳細資料。
黃繼兒指,其中一種豁免的情況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
他續指,這項豁免條款的邏輯依據不難理解,假如執法機構正在調查某宗刑事案件並持有懷疑涉案人士的有關資料,向有關機構或人士索取個人資料,並能夠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不披露資料可能損害偵測罪行等目的,有關機構或人士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拒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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