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7月3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22號)。廣東稅務部門介紹,與2月28日印發的粵人社發〔2020〕58號文相比,新的政策有實施期限更長、受益面更廣、政策內容更豐富,減負更全面等特點。
和原有規定相比,有四大調整
此次出台的新規主要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一)延長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期限。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
(二)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原有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延期繳納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仍然無力繳納三項社保費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新規增加了「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的規定,取消了「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提法。
(三)允許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自願暫緩繳費。
(四)明確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延長實施期限後,適用對象是否發生變化?
企業可以享受的減免時間如何規定?
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適用對象仍然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規定的適用對象。
延長實施期限後,免徵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減免時間調整為2020年2月至12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減免時間調整為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是否延長實施期限?
此次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僅適用於三項社會保險費,不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各地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情況,廣東省除河源和揭陽未實施階段性減半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外,湛江市的執行時間為2020年2月至3月,肇慶市的執行時間為2020年2月至4月,其他地市執行時間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結束後,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因此,減半徵收政策結束後,各統籌區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統一恢復到2020年1月的繳費費率。
企業享受減免政策的方式是否發生變化?
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政策,仍然實行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社會保險費時,系統將自動按照用人單位的減免類型計算產生減免後的應繳費款。
用人單位可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模塊,選定單位社保號後,在界面的右側查閱享受的減免類型。此外,已繳費或者已申報未繳費的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查詢當月享受的減免金額,實實在在感受政策紅利。
已繳納5月和6月社保費的減半徵收類單位是否要辦理退費呢?
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規定,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那麼在新規出台前已經繳納了5月和6月社保費的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是否需要申請退費呢?
稅務部門介紹,該類單位繳納5月和6月社保費時,已暫按減半規定享受了相應優惠,無需再辦理結算。如果已經申報但未繳納社保費,稅務部門也已按政策規定調整征管系統的減免期限,系統將自動減半計算應繳金額,用人單位無需作廢已申報數據,核實無誤後正常繳費即可。如果還未申報社保費,那麼可以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模塊,補申報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費,在申報時自動享受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免。
已繳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照最新規定享受減免嗎?
根據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計算方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由於計算減免金額的方式較為特殊,粵人社發〔2020〕122號明確了,原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的延長減免期限重新計算減免額並按規定予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