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反修例風波至今未有緩解跡象,對於有消息指特區政府或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處理示威衝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並無作正面回應,但強調政府有責任檢視,並且能夠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亂。對此,本港政界人士普遍認同現時首要任務是“止暴制亂”,但亦相信即使引用緊急法,亦不會影響香港國際形象。
本港現行法例第241章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對此,本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解釋:“緊急法是當香港遇到很危急的情況、現行法律無法應付時,賦予特首和行政會議權力,訂立一些法律來補充現時法律不足。例如,可允許入屋搜查不再需要搜查令、加強警方拘捕權力等,許多非常手段都是可以用到的。緊急法具體條文須特首和行會提出及通過,並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
香港當前局勢是否已到啟動緊急法之時?黃國恩認為:“應該已經是適宜時候。因為現在示威者已經升級暴力,簡直是想殺警,行為接近恐怖主義。警察不可能再只靠警棍、胡椒噴霧來解決。這些是想‘要你命’的人,如果不用一些強力的法律武器去制止暴力,他們是根本不會坐下與你商討的,只顧用武力來進行政治勒索。”
具體可循什麼方向引用緊急法?黃國恩認為:“一方面,可禁止使用網絡Telegram等通訊軟件,該軟件可容數萬人在群組中,而且保密度高,可緊密指揮行動,又可收警察的風,根本就是暴亂根源,絕對應該禁止。另一方面,對於運輸供暴徒使用的頭盔、眼罩等物資的車輛,可允許充公所有懷疑用以暴亂的工具。相信這些措施可以有效止暴制亂。”
黃國恩續指:“我覺得特首不需要再和示威者談,也沒得談,應該出動警察對暴亂行為進行大規模、有力的打擊,這樣暴徒才會肯收手,否則他們會一直拖延下去,並試圖發動顏色革命,奪取香港的管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認為,香港社會目前首要任務是“止暴制亂”。他認為,任何法律上容許特首去做的,並且有助防止暴力事件擴大升級的行動,政府都應考慮。他說,反修例衝突愈來愈嚴重,近日有警員被暴徒用削尖的物件插傷背部,顯示暴力已發展到“不可容忍”的程度。被問到是否應讓特首先行與年輕人見面,以及透過對話平台聽取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他相信這有助政府改善施政。
行政會議成員、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認為,示威活動已持續兩個多月,見不到有止息苗頭,再持續下去會嚴重影響本港安寧。他認為,政府有必要引用緊急法,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布合乎公眾利益的法令,盡快止暴制亂。
緊急法不會影響港國際形象
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表示,緊急法是當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及公共安全受威脅,只要經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按此兩個情況判斷即可引用,不須經立法會審議,有效期至特首及行會宣布廢除。他說,法例觸及面非常闊,可修訂、增加或刪改任何條文,但必須合理及能通過司法覆核的挑戰,而外國常見使用緊急法立法的例子是延長警察拘留期,而就他個人見解,只有當情況延續時才可引用,如2016年旺角騷亂的單一事件就不能。
湯家驊認為,一旦引用緊急法,並不會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因外國亦常用於處理特別問題。從法律角度,對市民來說亦是影響最小,因新例必須針對性地處理公共安全問題,但不是所有香港人都會影響公共安全,亦不會影響遊行集會等受法例保障的自由。
緊急立法應考慮實際效果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擔心引用緊急法會有風險。她說,政府素來知道有相關權力,但問題在於會出現什麼效果,例如有市民建議就禁止“蒙面”進行緊急立法,但關注效果會否令更多人“蒙面”,屆時又如何處理,應考慮清楚實際效果。她認為今次事件結束後,政府要深刻反省,社會應該向前看,不要糾纏於追究或懲罰任何人,她相信特首應直接與群眾對話,向群眾解釋想法。
本港媒體早前透露,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相關條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包括: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以及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等。
劉兆佳:警方仍足以應對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目前示威者暴力不斷升級,某種程度上已到了與民為敵的地步。但如果市民能大力支持警察以武制暴,一些重要機構不要給暴力分子活動的空間,警察仍是有足夠能力去應對的。我認為到了警察都搞不定的地步,暴力仍在持續升級,那時再宣告緊急狀況,較容易得到市民支持。”
緊急法會是當前香港亂局的一劑特效藥嗎?“現在問題癥結就在於一定要停止暴力,因此採取的法律手段一定要有效,否則任何事都無從談起。”黃國恩指,“我認為緊急法會是有效的手段,通過後警察堅決執法,是有機會平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