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由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只是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建議入境處拒絕工作簽證一事屬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早頒布書面判詞,駁回黎智英的覆核申請。
案件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本案事源於人大釋法後,黎智英一方於今年2月17日入稟傳票,要求確認人大釋法是否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他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就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他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問題一事,向行政長官申請並取得證明書。
惟黎智英一方透過入境處的誓章得知,國安委在1月11日的會議中已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有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有衝突,故建議入境處處長應行使酌情權,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
官指法例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10日內、法庭未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前下決定屬「過早行動」,又認為國安委的兩個決定均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賦予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兩個決定。兩宗案件於今年4月尾一併處理,黎智英一方指若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被駁回,早前入稟要求確認人大釋法是否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辯的傳票自然亦會被駁回。
黎智英先後入稟申請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屬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判詞指出,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監督,向中央政府問責,《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中央政府事權事宜的資格及能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去處理,認同香港法院被摒除對此的司法管轄權實屬合乎邏輯。
法官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14條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有關的信息,如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關信息便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法官強調《香港國安法》第14條以清晰且絕對的用語禁止法院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規定了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界線,認為黎智英試圖以司法覆核方式質疑國安委決定越權是完全錯誤。
當局決定無超越國安法第十四條權限
法官認為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而人大釋法及《香港國安法》具有約束力,香港法院有責任依循。人大釋法指明如香港法院沒有就Tim Owen的專案認許判決,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國安委便應按《香港國安法》第14條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故國安委的決定正正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作出決定的權力範圍内。
而入境處處長根據人大釋法的規定,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入境處處長是根據《香港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沒有越權。雖然人大釋法不會推翻或否決黎智英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但現時Tim Owen可否代表黎智英一事,是取決於人大釋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由於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已被拒絕,申請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之原訴傳票,只成為學術討論,故法官一致駁回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