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近年來,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一系列開創性的制度安排,促進了大灣區的法律融合和統一市場的形成。當中「港資港法」與「港資港仲裁」的擴展是「一國兩制」下制度創新的典範,分別從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兩方面有效推進規則銜接,將進一步促進大灣區市場一體化建設。
推進灣區實體規則銜接
在跨境商業活動中,投資者選擇熟悉的合同實體法作為適用法律,能更好地規避法律風險,但是法律的適用往往存在地域限制,很多時候跨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投資者只能「入鄉隨俗」。「港資港法」則打破了傳統法律適用的地域限制,自2020年實施以來,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在不具備涉港因素的情況下,在內地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律,為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法律選擇空間。換言之,這為港資企業提供了實體法律上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和交易成本,也增強了投資者的法律安全感和信心。此外,從法律服務提供者角度,「港資港法」推動了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的交流與融合,香港法律專家協助法律查明機制就是很好的例子,為香港律師北上發展提供了新興業務。
「港資港法」作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重要創新,在前海深港合作區的試點實施取得了成功。根據律政司的數據顯示,深圳前海法院受理的適用香港法律的案件呈上升態勢,這充分說明了「港資港法」措施的實際成效和推廣價值。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港資港法」目前已從前海深港合作區擴展到深圳和珠海,未來有可能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將為更深層次的大灣區規則銜接和市場一體化奠定制度基礎。
為進一步深化和推廣「港資港法」措施,香港與內地有關機構可考慮提供「示範性條款」甚至合同模板,便利大灣區市場主體選擇性適用,鼓勵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更好地運用「港資港法」措施。
擴大香港仲裁優勢
「港資港仲裁」措施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創新,自2017年實施以來,為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在不具備涉港因素的情況下,提供了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自由。通過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國際仲裁高效、專業的服務,確保仲裁過程的公正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特別是近年內地與香港簽署了多項支持仲裁的區際法律合作安排,使香港在處理涉及內地元素的仲裁案件時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以支持在香港進行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內地法院支持香港仲裁的典型案例「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就是一個好例子。這是目前世界其他主要仲裁中心都無法具備的仲裁便利措施,也是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一個獨特優勢。
根據律政司的數據顯示,近兩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涉及內地當事人的仲裁案件比例超過四成,從另一方面說明了「港資港仲裁」措施正在發揮積極效用。現在隨着「港資港仲裁」措施適用範圍擴展到整個大灣區,更多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將能夠充分利用香港仲裁專業服務的優勢,也為未來大灣區更廣泛和更深層次的爭議解決機制銜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未來「港資港仲裁」可進一步在跨境仲裁支持措施、裁決的認可與執行、線上仲裁、「調解+仲裁」聯動機制等方面進行優化,融合兩地仲裁制度的優勢,促進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實踐的形成。
綜上所述,「港資港法」在合同法實體規則層面推動大灣區規則銜接,「港資港仲裁」在爭議解決層面推動大灣區程序規則銜接,兩項措施的有效實施都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法律制度優勢的信任、重視和支持。未來香港應繼續發揮「一國兩制」下的普通法優勢,應用好和推廣好「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貢獻粵港澳大灣區市場一體化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