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民陣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項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今早再上訴至終審庭,爭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上訴議題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應跟從,則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套用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測試」。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李柱銘、吳靄儀及還押中的李卓人、何俊仁今到庭應訊。
7名上訴人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梁國雄判囚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緩刑2年。
7人早前均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余若薇先陳詞說,要區分清楚系統層面挑戰及執法層面挑戰,早年挑戰《公安條例》的梁國雄終審案並沒有排除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挑戰,續指本案中警方曾決定禁止遊行,原因在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然而最終警方憂慮並未成真,因此本案眾被告不應受當初警方憂慮所影響,定罪時應考慮其是否相稱,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
余若薇續指,案發當日有近30萬人前往維園參與合法集會,主辦單位考慮到與會民眾疏散事宜,安排糾察開路,帶領群眾離場,而本案眾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為在於未獲警方批准下參與和平遊行。從合理辯解角度而言,眾被告只是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張官提問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並沒有達至相稱,何沛謙回應指部分罪行例如暴力破壞等,無關憲法權利,不受憲法權利保障,反觀本案控罪則關乎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間所有干預方式均應審視其是否相稱。
張官追問如主審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還要再審視定罪是否相稱,此事又有何止境?何沛謙答道無論原審、上訴還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審視定罪是否相稱,如今被告上訴正是一個機會。李官追問若既不挑戰條例,又不質疑決定,那相稱性測試到底能夠如何進行,何沛謙解釋指應視乎每宗案件案情個別而論,觀乎本案案發當日,涉案遊行絕對和平,因此定罪並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