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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
來源:橙新闻    2024-03-26 16:59

【識港網訊】因「煽動分裂國家」罪名入獄、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在《基本法》23條立法收緊提早獲釋安排之下,未能出獄要繼續服刑,為23條立法後首例。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沒有直接點名回應,強調23條立法後,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

李家超表示,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時,條例也說明監獄規則有修訂,除非處長信納其不危害國安,否則不得減刑。不論在生效日前或後所判,新規則生效後都是這樣。

李家超指,有關安排目的是在「讓所有人都明白,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他又形容不獲減刑將成「一般做法」,只會在署長信納才會作出考慮,希望令市民明白不要嘗試從事危害國安活動,「唔好以身試法」。

李家超強調,如果不服,受刑人自然可以尋求法律方法。

 

李家超-危害國安屬嚴重罪行-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

馬俊文原定出獄,但未能獲得減刑要繼續坐牢

 

馬俊文早前在反修例示威中,多次在公眾場合高叫「港獨」口號,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入獄5年9個月,後來上訴得直,獲減刑至5年。由於他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刑期後,原訂昨日出獄。不過,《基本法》23條立法周六生效,當中涉及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因為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服刑的人,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減刑,最終馬俊文不獲准提早釋放。

 

责任编辑:zhaopeng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