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12日)續會,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條例提出,政府有權撤銷潛逃者的護照,有議員提出,追加禁止申請新的特區護照,向外界發放明確訊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會考慮相關意見。
民建聯黃英豪認為,條例未有限制潛逃者重新申請特區護照,不排除有人會利用漏洞,申請新的護照。他建議,特區政府參考美國相關法例,吊銷護照的同時,在同一條文內加入限制享有社會福利等權利的條款,以針對此前有人企圖領取消費券或佔用公共房屋的個案。鄧炳強回應指,會考慮不接受申請的條款,又提到法例第87條配合行政手段,已足夠應對上述濫用福利的特殊情況。
新民黨黎棟國留意到,第93(3)條訂明,「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10(1)條,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認為法例是自動行使,不涉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自然不會觸發《護照條例》的上訴機制,建議修改或刪走第93(3)條。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保安局局長指明該人為潛逃者,就會自動行使相關條文,當局希望透過清晰的內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訟產生。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璇補充指,寫入法例是擔心有市民誤解有上訴權。
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撤銷護照有很大作用,相信潛逃者難以在短期內取得其他地方的身份。她指出,自己與黎棟國的意見相同,認為「第93(3)條是多餘,一般市民不會看得這麼仔細」,而且條文本身沒有域外效力,建議當局可進一步列明所有涉及撤銷護照的上訴,都不適用於潛逃者。鄧炳強表示,會考慮有關意見。
另一方面,葉劉淑儀又關注撤銷護照後,潛逃者歸案後會否恢復護照。蕭敏璇表示,與其他打擊潛逃者措施不同,撤銷護照涉及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往來,所以不會採取暫時性質,以免出現混淆。鄧炳強補充指,撤銷護照後,當局會通知世界各地的入境機構和航空公司,如果潛逃者有意歸案,可通知特區政府,或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政府會於入境時知會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