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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21案8人被控暴動罪 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1-04-28 19:11
元朗7·21案8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等罪,2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6人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識港網訊】元朗7·21案8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等罪,2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6人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法官葉佐文在庭上首先向主控官釐清,涉及串謀和傷人的有關被告,在事件有何角色及行為。各被告的代表律師就控方書面描述相繼提出質疑,稱其中一名被告並非與白衣人「一同」離開,只是「同時間」離開,他們並非同一伙;亦不同意控方稱其中被告曾「向前跑」支援其他「白衣人」,形容他當時只是「向前行」。

法官亦提出,證據顯示其中第二被告黃英傑當時在場指罵他人,能否視為他參與傷人。控方回應指,被告當時跟有份打人的一班人到元朗港鐵站,並與他們一同離開,被告的指罵行為鼓勵他人施襲,按共同犯罪原則,屬於主要參與者,或次要參與者。

控方又指,有關「共同目的」的法律原則,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甚至純粹破壞公眾安寧;而破壞公眾安寧,可透過蓄意使用或威嚇使用暴力,但不一定有暴力出現。

另外,控方回應被告吳偉南供詞時指出,被告稱當日有人到元朗拆祠堂,但如果要拆祠堂,為何當時會在港鐵站而不是到最近祠堂行事,認為有關說法不合邏輯。

责任编辑:s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