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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團體選民須發牌起持續運作3年
作者:鄭治祖   來源:文匯報    2021-04-25 08:09
針對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列明,選舉委員會中擔任團體選民的團體及企業,必須獲得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相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有議員就關注如何界定團體持續運作3年的定義。

【識港網訊】立法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4月24日繼續舉行會議。針對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列明,選舉委員會中擔任團體選民的團體及企業,必須獲得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相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有議員就關注如何界定團體持續運作3年的定義。特區政府回應表示,這些團體需經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審批程序及發出證明文件起持續運作3年才符合選民資格,目前條例的寫法亦考慮到某些界別存有空殼公司的情況,有相應的牌照要求,強調以往能夠隨時申請作團體選民的情況不會再發生。

●特區政府回應表示,選舉委員會中擔任團體選民的團體及企業,需經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審批程序及發出證明文件起持續運作3年才符合選民資格。 資料圖片

在昨日會議上,多名議員關注特區政府如何界定團體選民持續運作3年的定義。工聯會議員麥美娟舉例,工會一般經由開會後決定成立,然後再交到職工會登記局作登記,政府會否在工會提交申請一刻便開始計算是運作。

鄧忍光:交表不算完成登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說,只提交登記表格而未完成勞工處的登記程序並不算完成登記,需要完成勞工處的登記程序,獲發文件證明成功完成登記後一秒才開始計算,並需計算到3年才符合資格。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認為,維持運作及持續運作有不同的意思,維持運作有可能是「奄奄一息」,在取得牌照後沒有作為,只是交牌照費用;持續運作是有生意及一直有行動,建議政府應在定義上加以說明。

鄧忍光表示,現時的寫法是考慮到某些界別存有空殼公司的情況,舉例進出口界以往的選民登記是開放性,只要有公司牌照就能夠在登記日前3天,獲得海關特定的進出口商品牌照,就能夠登記。

他續說,目前每一個界別都有相應的牌照要求,不可能有團體沒有牌照卻可運作3年,強調以往能夠隨時申請作團體選民的情況不會再發生。

工聯會議員黃國健表示,就有議員早前在會上反映有外國國籍者參選時應披露有關資料的問題,而鄧忍光當時回應指會諮詢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意見後再設計候選人申請表,但工聯會認為,候選人在報名時應申報個人資料,包括是否持有BNO或其他國籍,以及其他政治團體聯繫屬基本資料,而非資審會要求的額外資料。

工聯促關注申報國籍問題

麥美娟表示,早前在會議上提出意見,建議參選人在申請表上填寫是否持有BNO、外國國籍及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相關建議已以書信形式提交委員會主席及局方,由於今周四將進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期望特區政府可以在今周四前回應可否加入修訂中。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回應說,已審視有關的建議,並責成秘書處立即將文件轉交政府,會要求政府盡快回覆。

謝偉俊則問道,目前沒有任何審裁官在名單上,政府會否在《條例草案》上列明委任審裁官的安排,包括委任數目等資料。鄧忍光說,原有的選舉法例條文清楚指明所有審裁官是由首席大法官所委任的現任裁判官、已退任裁判官,或是退休裁判官,特區政府會視乎實際需要去考慮委任多少名審裁官,但一般而言有3位至10位能夠隨時接受委任。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