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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
作者:記者 孫璐璐   來源:新華社    2021-03-18 13:33
督促小貸公司整改,已放貸款原則上不展期,嚴禁違規新增業務

【識港網訊】監管對互聯網貸款治理再出重拳。為進一步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3月17日,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強放貸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管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非持牌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這是繼前不久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再次祭出嚴監管措施。《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鑒于目前多家大型互聯網公司旗下擁有互聯網小貸牌照,如螞蟻集團旗下有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花唄對應的主體)和重慶市螞蟻商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唄對應的主體),百度旗下有重慶度小滿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京東旗下有重慶京東同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通知》的出臺,意味著以後互聯網公司旗下的這些小貸公司都不得向大學生發放線上消費貸,這無疑將對小貸公司帶來不小衝擊。

銀保監會等五部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期,部分互聯網小額貸款機構通過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學校園為目標,通過虛假、誘導性宣傳,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誘導大學生在互聯網購物平臺上過度超前消費,導致部分大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産生惡劣的社會影響。為盡快規范整頓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亂象,有必要盡快出臺《通知》,以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為重點,進一步加強放貸機構客戶營銷管理和風險防范要求,堅決遏制互聯網平臺精準“收割”大學生的現象,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為保障小貸公司不面向大學生提供互聯網消費貸款,《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貸款客戶身份的實質性核驗,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精準營銷。同時,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要加強獲客篩選,不得採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精準營銷,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目前,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還可向大學生提供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不過,《通知》也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的監管。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審慎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可開發針對性、差異化的互聯網消費信貸産品,遵循小額、短期、風險可控的原則,嚴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和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總業務規模,加強産品營銷管理,嚴格大學生資質審核,提高資産質量。例如,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通過電話等合理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獲取具備還款能力的第二還款來源(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貸款行為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嚴格把控大學生信貸資質。

在營銷管理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線上精準營銷,在校園內開展的線下營銷宣傳活動需事先向營銷地監管部門報備,並就開展營銷活動的具體地點、日期、時間和活動內容提前告知相關教育機構並取得該教育機構的同意,營銷活動不得使用欺騙性、引人誤解或誘導性宣傳等不當方式,誘導大學生申請消費貸款。

為加強對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監測,《通知》提出,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各銀保監局要在前期網貸機構校園貸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將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放貸機構納入整治范疇,綜合運用網站監測、資金監測、現場檢查、數據分析等各類手段,進一步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和排查力度。

對于已發放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通知》明確,一方面,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已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嚴禁違規新增業務。另一方面,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排查,限期整改違規業務。

此外,《通知》加大違法犯罪問題查處力度。明確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加大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中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針對大學生群體以套路貸、高利貸等方式實施的犯罪活動,加大對非法拘禁、綁架、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

原文鏈接:http://big5.news.cn/gate/big5/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1-03/18/c_11272241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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