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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論民眾與法官
作者:董彥斌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0-12-15 17:42
分工和權力,二者都非常重要,重要的是法官要實現正義,這是法官的職業訴求,也是民眾的期待。

【識港網訊】民眾與法官的關系,始終是經典問題。

作者  董彥斌 系法學學者

首先,二者是一種基於專業性的共生關系。當專業的法官職業產生之後,法官於法學知識上的專業性,和民眾於法學知識不同專業法律工作者,二者之間呈現共生景致。

其次,二者具有共存關系。法官與民眾之間,也始終有一個是否為了民眾,是否依靠民眾的問題。

第三,二者具有權力和權利的共處關系。法官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法官道出法理與法條時,實際上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來代表國家辦案。當終審判決作出時,相關當事人只能服判,這種既判力的權威,實為國家權威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基礎,只是由於茲事體大,覆要求判決必須是公正和服人的。無論如何,法官是典型的彰顯國家權力權威性的一種職業,但國家權力又與人民重托相連,進一步的問題是,代表國家辦案,是不是表明接受的就是人民的重托?與辦案當地的民眾又是什麽關系?國家越大,這個問題越覆雜。

假設在一個極小的國度,這個國度像一個小鎮一樣小,大約兩三萬人,當此時也,人民和民眾可以說是合一的。也就是說,在司法審判中,人民可以直接到場,民眾的到場就是人民的到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見到兩種情景,一種是法官裁決,孟德斯鳩認為這就是法官代表人民在做裁決,另一種是人民直接全體到場,這也就是所謂的大眾劇場司法。事實上,在古希臘,恰好发生的也就是這兩種情景。我們可以設想,這和古希臘島嶼林立的狀況有關。島嶼林立,人群相對固定,規模相對較小,征服相對少。沒有征服殺伐,酋長權威相對小,而民眾本身的話語權相對大,於是,一方面產生了分工——隨著法律增多,法官職業出現,另一方面,分工之前的模式也繼續存在——民眾可以直接到場,形成大眾劇場司法。我們可以看到,在這種模式里,法官之所以受尊重,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其專業性,很大程度上,這是社會分工使然,而與國家權力的屬性聯系反而偏少。

又假設在大國的一個偏遠的山村,人數更少,民眾只是當地民眾,卻不能代表廣闊的人民概念;法官是委派來的,而不是從當地產生。當此時也,法官的權力屬性就大於專業屬性。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劇場司法的可能變小,甚至於在法律上已無依據。另一方面,法官雖然代表權力,卻不能與民眾完全相悖,於是,在很大程度上,法官也尊重民眾的意思自治,由此贏得一種又尊重民眾意見又彰顯國家權力的審判模式。於是,這里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官依法斷案,民眾通過輿論表示評論,但民眾本身並不幹預法官判案。第二種是民眾不僅不幹預,還是法官斷案的學習者,當一個案子判決時,民眾感到正義得以伸張,秩序得以維護。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里,還不像當代法理學者一樣去直面一個命題,然後形成一部專著的討論,但是,相當多的關聯問題,孟德斯鳩顯然是想到了,或者不能不想到,這樣,其只言片語的涉及,便也頗有意義。孟德斯鳩說:“在羅馬以及希臘的城市,法官們從來不是共同商議的。每個法官用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发表意見,就是:‘我主張免罪’、‘我主張定罪’、‘我認為案情不明’。因為這是人民在裁判或者人們認為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並非法學者,關於公斷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們所不懂的。所以應該只向他們提出一個目標、一個事實、一個單一的事實,讓他們只須決定應該定罪、免罪或者延期判決。”

我們可以看到,孟德斯鳩在這里談論的實際上主要是我們剛才假設的第一種情況,而在第二種情況里就不甚明顯,正如我們所言,前者強調分工,後者強調國家權力。這兩種情形的发生,當然都與早期國家形成中的淵源、延續的傳統和獨特的地理人情有關。

而事實上呢?分工和權力,二者都非常重要,重要的是法官要實現正義,這是法官的職業訴求,也是民眾的期待。盡管個別人在涉及自己時,容易將個體利益與正義相連,認為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才是正義,但是,正義,依然是民眾不論對自己還是對眾多案件的基本期待。

原文鏈接:http://sztqb.sznews.com/PC/layout/202012/15/node_B03.html#content_964097

责任编辑: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