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迎來大動作
來源:人民網 2020-09-29 16:55
時隔九個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再度迎來大動作。 9月28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意味著新規距離最終落地再進一步。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針對某些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也做了明確規定。
【識港網訊】時隔九個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再度迎來大動作。 9月28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意味著新規距離最終落地再進一步。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針對某些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也做了明確規定。
據銀保監會中介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相對於2019年12月的版本,2020版徵求意見稿主要在三個方面做了修正:一是強化了持牌機構的持牌經營原則,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對合作機構進行更明確的限製或者禁止。二是細分了持牌主體類型,增加了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定。三是對於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區域、銷售種類等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未來還將出台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具體說明。
除了滿足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多方面要求,如要求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要求其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以及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等。
《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只能通過持牌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來進行銷售。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台才是自營網絡平台,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台,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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