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8人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152日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9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決,提到案中首4名被告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或錄影會面內容,包括何卓為稱相關其他人在他租住的單位製造涉案爆炸品、李嘉濱稱受何卓為威脅而到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吳子樂稱曾搬運炸彈的原料和半製成品、張家俊稱何卓為製作炸藥等。
陳官向陪審團指出,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曾被警方威逼利誘,便不可以穩妥地把被告在警誡下的陳述或招認納入為證據。另外,任何一名被告在被捕後有權行使緘默權,陪審員不可因被告保持緘默便對其有偏見,當作反映其有任何罪疚感。如若陪審員拒納被告部分證供,但又認為有部分證供可能是真實,則可集中考慮這部分,而無須理會拒納的部分;若然被告自辯時有提出對其他被告有利的證供,陪審團亦可以納入考慮。
陳官續指,控方盤問被告和結案陳詞時,曾指出何卓為和張家俊自辯時說謊,包括何辯稱2020年3月5日晚上沒返回過503室,但閉路電視顯示他當晚曾一度回到503室;張則堅持自己在相關時間沒有去過機場,但出入境紀錄證實他曾到機場辦理手續等。若陪審團判斷被告的確有說謊,須考慮被告是否出於混亂或純粹出錯。
陳官續向陪審團解釋涉案控罪的控罪元素,指其中首項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訂明標的即指基建設施、公用場所、公共運輸系統及國家或政府設施,其中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港鐵羅湖站屬公共運輸系統,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則屬公用場所,而控罪中涉及的爆炸裝置是指具爆炸性或燃燒性的裝置,經設計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導致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犯罪意圖。
至於串謀,是指兩名或以上的人協議一起犯罪,當犯罪協議達成,串謀已經完成,即使被告在後來才加入協議或中途離開,亦非抗辯理由,控方亦須證明串謀者有意圖付諸實行,而陪審員應考慮案發時所有證據,包括被告與其他共謀者的行為舉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