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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港話事】網紅涉稅被罰成熱點 兩地處罰差異引深思
作者:哲哲   來源:識港網    2021-12-22 17:43
法律紅線不能碰,國家推出多項優惠政策支援網路直播等新業態的發展,但這些稅費優惠政策不是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背書;稅務部門在具體執法當中,應加強對納稅人的監管、提醒、警示,將「鑽法律空子」的想法杜絕在源頭;社會面可以通過正面宣傳加以引導、反面曝光用以震懾,三者疊加發揮作用,相得益彰。

人稱帶貨王的直播博主薇婭(真名:黃薇)因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人民幣,引發內地與香港兩地社會高度關注。據內地稅務部門透露,除了薇婭,還有多個知名主播也早已被查並被追繳稅款和罰款,包括林珊珊、雪梨(網紅主播朱宸慧)等,追繳稅款數字驚人!

內地近期大力清洗網路直播行業,國家稅務局早在今年9月就下發通知,有涉稅問題的主播在期限內主動報告並及時糾正涉稅問題,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薇婭、雪梨等「直播一姐們」相繼被查,深刻地警示了網路直播從業人員,網路直播行業並非避稅天堂,要自覺依法納稅,承擔與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會責任。

其實,內地法律對偷稅漏稅的行為已經相當寬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只要是知錯能改,及時補繳稅款彌補錯誤的,都能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細細想,是不是由於法律太松了,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反而助長了這些個偷逃稅者的邪念?

在香港,演藝圈卻很少爆出藝人偷稅事件。原因為何?先看看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條例》規定,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逃稅人士亦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控以行騙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程式條例》,該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和沒定限的罰款。

法律條文清晰可見,香港對逃稅的追責並沒有稅務行政前置程序,而是直接進入刑事程序,法律明確規定逃稅是刑事罪行。但依據內地法律規定,並非所有偷逃稅款都會受到刑事處罰,而是首先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約束,即稅務行政前置:一般初犯的偷逃稅款者,違法行為一經發現,首先是受到行政處罰,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到行政處罰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兩地法律一比較可見,香港之所以鮮見藝人偷稅漏稅能,其嚴苛的法律是很大的因素。

稅收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也是進行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工具。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這裡考驗的不僅僅是納稅人的自律自覺,更依賴法律的制約、行政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法律紅線不能碰,國家推出多項優惠政策支援網路直播等新業態的發展,但這些稅費優惠政策不是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背書;稅務部門在具體執法當中,應加強對納稅人的監管、提醒、警示,將「鑽法律空子」的想法杜絕在源頭;社會面可以通過正面宣傳加以引導、反面曝光用以震懾,三者疊加發揮作用,相得益彰。

本網評論員 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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