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梅啟明在親自撰寫的入稟狀上,聲稱自己從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和「Anita Mui」的商標。
梅啟明以梅艷芳名字品牌及商標極具商業價值為由,稱安樂影片在製作《梅艷芳》的過程中,未經他同意而使用這些商標,指控安樂影片侵犯商標、冒名行事、誤導公眾,對他造成損失。
梅啟明要求法院下令禁制安樂影片繼續侵犯該商標,和繼續冒梅艷芳商標之名行事。他亦要求安樂影片,向梅啟明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的物品,以及作損害賠償,但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原文鏈接:http://www.hkcd.com/hkcdweb/content/2021/12/03/content_1309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