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香港立法會昨日(29日)通過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在新修訂的法例中,無論在現實還是虛擬世界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昨日在立法會上表示,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權威和尊嚴,必須保障正確使用。他強調,市民只要沒有意圖侮辱國旗及國徽,則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兩部全國性法律都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相應修訂本地法律《國旗及國徽條例》。
違者可罰款5萬元及囚3年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有關修訂。經修訂的法例明確列出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條例亦列明網上行為同樣受規範,例如在網上發布被侮辱國旗的圖像,亦屬犯法,違者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條例列明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禮儀、國旗和國徽的用途範圍等。市民及團體使用國旗及國徽後,必須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市民或活動主辦方將來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交回各區特定的回收點,由特區政府統一處理。條例又列明,教育局局長有責任推行國旗及國徽教育,學校須定期升國旗及舉行升旗儀式等。
曾國衞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則及精神是尊重國家,及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形容這是「國民之義」。對一些意圖侮辱、或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亦清晰了相關刑責和罰則,予以懲治阻嚇,是「教懲並重」。他強調,市民只要沒有意圖侮辱國旗及國徽,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梁美芬倡做好國民教育
經民聯梁美芬表示,愛國情懷、尊重國旗國徽理應是自然流露,毋須透過立法規管,不過,過去數年香港有人不斷作出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例如向中聯辦的國徽投擲漆油彈,情況令人痛心,故須立法規管,並希望藉今次修例,做好相關的國民教育。
另外,多名議員關注是次修例未有同步對《區旗及區徽條例》作出更新,擔心兩項法案的罪行描述不一致,會影響日後的執法及檢控工作,促請特區政府不要「踢一踢,郁一郁」。曾國衞認同應作出修訂,將於下屆立法會期內提交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