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第31條就提出了「深圳先行先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即「授權深圳在國家核定地方債額度內自主發行。創新地方政府舉債機制,允許深圳到境外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
據悉,深圳此次在香港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的承銷商、境外律師、財務代理人明確了相關資質和要求,包括資質證明、資歷背景、項目經驗等。其中對債券發行的經銷商,還明確提出,要根據債券發行人的實際情況對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包括發行規模、發行年期、發行利率預測、項目進度安排、項目協調和推動方案、發行窗口建議、路演方案、定價策略等。另外,還要求項目方案要突出預計境外債承銷金額,預計外國投資者購買金額,利率定價及與境外國債利率比較,綠色債券發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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