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在5月27日三讀高票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代表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重新構建及賦權選舉委員會為核心,強化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度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工作,可說暫時塵埃落定。
自從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通過的「311決定」,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330方案」,再到香港特區政府在4月14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最後到5月27日立法會通過修訂法例草案並正式成為法例。在過去兩個月,社會大多數人都較為關注15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和產生辦法,以及立法會的「234方案」的產生辦法等,卻忽略了立法會的表決程序的變化。因為這個變化,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部份。
新選制以選委會為主
新選舉制度下,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包括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40人、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0人。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1.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2.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換言之,在新選舉制度下,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40名議員,是一部份,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合共的50名議員,是另一部分。
這與以前的表決程序,有什麼分別呢?我們先看看以前立法會的組成和表決程序。回歸後,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的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1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0人。第二屆的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6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4人。第三屆的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人,取消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舊選制直選功能分庭抗禮
除第一屆立法會外,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1.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2.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即是說,在舊選舉制度的時候,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是一部份,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則是另一部分。第三屆立法會後,由於取消了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因此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是一部份,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又是另一部分。
行政長官或成立法會新大黨的黨鞭
新舊選舉制度之下導致的表決程序,會有以下較為值得探討的重大變化:第一. 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40名議員一部份,可說是行政長官的親兵和親信,即是日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要在另一部份多取5票,便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通過。這個情況,完全把回歸後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無票的大難題,有效地解決了,現在變成有40票在手。可以間接地說,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40名議員是在立法會新的第一大黨派,行政長官則是此新大黨的黨鞭。
第二. 在新選舉制度下,行政長官政府提出的法案較易通過,較舊制度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毋須再受到議而不決,決而不議的無限吵鬧輪迴,有利香港整體大局,對香港謀劃中長遠的發展和解決各項深層次矛盾都十分有利。此外,特區政府也毋須再受反對派拉布之苦,或毋須再受有條件及等價交換的拉票活動,蹉跎歲月,尾大不掉。
第三. 在新選舉制度下,由於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40名議員是行政長官的親兵有40票在手,也會出現一些需要提防的問題。例如一旦遇到性格較為剛烈和自我的行政長官,或會無視另一部份的議員的合理訴求,令人感覺可以很霸道。因此,不得不防這個情況的出現,畢竟合理的訴求,是理應得到接納的。
立法會的「234方案」的產生辦法和組成固然重要,但立法會表決程序的變化也是相當重要,理應高度重視這個變化。至今,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40名議員的組成和產生辦法,仍未有具體方案公布出來,惟熱切期待這40名議員的表現、能力和水平,為香港開闢一片新天地,為香港特區長治久安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謀出路、獻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