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擬規定,在旅館客房、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等隱私場所和區域安裝監控攝像頭的,個人最高可罰5000元,單位最高可罰3萬元。
禁止在隱私場所裝攝像頭
近日,“海底撈在包間里安裝攝像頭”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在公共場所,監控攝像頭隨處可見。這些具有鎖定目標、固定證據、震懾犯罪、查詢比對、數據分析等重要功能“天眼”,對社會治安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現實中因公共場所監控圖像的不當採集利用而嚴重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例屢見不鮮。
究竟哪些場所的攝像頭是“該建未建”,哪些又是“不該建亂建”?如何平衡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深圳將用立法手段予以明確管理。
為保護個人隱私,《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安裝監控攝像頭的場所範圍。明確禁止在旅館客房、醫院病房、集體宿舍、公共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系統,否則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條例(草案)》還規定,不得利用採獲的信息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並要求人像、人體及車牌等敏感視頻圖像信息用於公共傳播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個體特徵、機動車號牌等隱私信息採取使特定個體無法被識別,且不能複原的保護性措施。
住宅小區安裝攝像頭不限於出入口
除禁止安裝攝像頭的場所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應當安裝攝像頭的具體範圍,以保障公共安全。 《條例(草案)》規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區域、重點單位和重要設施,應當建設、安裝系統。如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公交場站等交通樞紐的重點部位,口岸和國(邊)境的重點地段,廣場、隧道、人行過街通道等場所;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旅遊景區、會展中心、工業園區、旅館、住宅小區(城中村、出租屋)等場所。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擴大了部分攝像頭安裝範圍。如取消了對醫院、學校、農貿市場等場所只限於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的限定,住宅小區不局限於出入口和周界等等,系統可以對有關公共區域、重點單位和重要設施實行全覆蓋安裝。
但《條例(草案)》同時也規定,範圍以外安裝系統應當僅限於滿足自身安全防範需要,同時授權公安機關製定配套辦法,對系統的安裝部位和具體安裝要求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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