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針對企業“退出難”問題,我市有了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明確創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註銷制度,及時清理“失聯商事主體”“殭屍商事主體”。 《若干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若干規定》自2013年起實施,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本次修訂固化了我市商事登記改革成果,並變通了上位法部分規定,為我市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失聯和殭屍企業將被強制退出
近年來,我市“失聯商事主體”“殭屍商事主體”數量逐漸增多,嚴重威脅市場交易安全,也降低政府治理效能。對此,《若干規定》在現行商事主體依申請註銷制度之外,創設了除名制度和依職權註銷制度,規定對商事主體因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或未按規定辦理終止歇業登記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
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被責令關閉”“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或“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體六個月內仍未辦理申請註銷登記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將其註銷,該商事主體資格消滅。
被除名或註銷後,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未清理怎麼辦?根據《若干規定》,商事主體被除名後主體仍然存續,仍需辦理清算、註銷手續。同時,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作出撤銷依職權註銷決定,將其恢復到註銷前的狀態。
企業需暫停經營的可辦理歇業登記
今年以來,部分商事主體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其仍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待情況好轉後仍可以重新經營。為助力這些商事主體度過經濟不活躍期,《若干規定》在國內首創性規定,商事主體需要暫停經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仍保留其主體資格;商事主體歇業期間需要恢復經營活動應當先辦理終止歇業登記,歇業期滿後也應辦理終止歇業登記;對於未按照規定辦理終止歇業登記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此外,為鼓勵自然人靈活創業就業,《若干規定》變通有關規定,明確自然人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活動的,直接辦理稅務登記即可從事商事經營活動,不視為無照經營。
全行業保護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
商標、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現行有關規定雖然對馳名商標在商事登記時給予同行業保護,但仍缺乏對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的全行業保護。對此,《若干規定》新增規定,除已經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外,商事主體不得將其他商事主體具有顯著特徵的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字號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
《若干規定》還擴大了“一照多址”增設經營場所範圍,允許特區內跨區經營的企業分支機構將其經營場所登記在隸屬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節省企業網點擴展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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