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分期繳稅須證明財困 還款期不超半年
來源:橙新聞 2019-12-06 13:40
政府昨日(4日)公布第四輪紓困措施,利得稅、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合資格人士如有財政困難,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的稅款,稅務局公布申請資格和要求。
【識港網訊】政府昨日(4日)公布第四輪紓困措施,利得稅、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合資格人士如有財政困難,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的稅款,稅務局公布申請資格和要求。
稅務局指出,申請人需先證明因財政困難不能按時交稅,提交申請時,需提交所有最近三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影印本,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三個月的財政狀況。
至於經營業務的申請,則需繳交最近三個月管理帳目,即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等,申請人亦需列出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以及日間聯絡電話。
稅務局表示,會因應個别申請的經濟狀況,批出不同還款期的分期繳稅安排,還款期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個别特殊個案或會獲批准稍長的還款期,但一般也不會超過12個月。如申請人未能按時繳付款項,分期繳稅有條件豁免徵收附加費的特別安排,會被即時取消。
稅務局指出,申請人可獲豁免附加費的期限,是由批出申請的繳稅期限日起計,以一年為上限,有關豁免是特別安排,只適用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間發出的2018/19課稅年度稅單,不適用於物業稅稅單。
文章來源: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12/05/010133590.shtml
责任编辑:ppyyange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