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2016年本港「旺角暴亂」期間,自稱「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涉嫌挖掘磚塊並向火堆投擲雜物,早前被裁定兩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練錦鴻法官批評畢慧芬挖磚的舉動,是直接幫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非法行為,坦言追求民主自由公義,並非抗辯或求情理由,酌情減刑後昨在區域法院判處她入獄46個月。警方表示,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及歡迎。
法官指抗爭者須採合法手段
辯方引述專家報告指,現年24歲的畢慧芬智力,僅如高小學生,判斷能力有限,建議法庭處以感化令。辯方求情指,倘若法庭決意判處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罪犯阻嚇性刑罰,不但無助教化社會,反而只會惹來市民同情。
練官坦言,任何人均有權爭取民主自由與公義,但這並非減免刑責的藉口。抗爭者須採取合法手段,不得淩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且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意願。至於現有法例是否存在不公義,或不值市民遵循,自有現行機制去作出修改。
量刑側重刑期阻嚇作用
基於本案的嚴重性,練官量刑時側重考慮刑期的阻嚇作用。同因參與旺角騷亂而被裁定暴動和縱火罪成的楊家倫,前年被判囚4年9個月。練官引述並採納上訴庭覆核楊家倫刑期的判詞指,法庭已裁定旺角騷亂所涉及的暴動性質嚴重,現場有大量人士非法集結,並投擲磚塊,導致警員受傷。倘若事件失控,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的地方,必造成巨大禍害。被告亦承認在場目睹情況升級,但仍然選擇留在現場,故練官不接納她辯稱指,當時並不知道挖磚的作用。
練官認為,假若採納心理專家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可能給社會大眾傳遞錯誤信息,且無法構成阻嚇力。被告自2014年參與街頭運動,自此覺得廣受他人注目和受歡迎。但她自幼因病情所困,社交和學習能力欠佳,被主流社會遺棄。練官認為,被告是為了賺取認同和別人的讚賞,選擇以犯法和大部分人不接納的方式,爭取民主自由。情況雖值得別人同情,但並不是減免刑責的理由,雖然被告是有意識下犯案,但當時她的確受個人和社會因素影響,故酌情減刑。
警方對判決表示尊重和歡迎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督察劉俊彪在裁決後指出,警方對判決表示尊重和歡迎,判刑對社會發出明確信息,任何人用暴力方式表達訴求都是社會不能接受的,相關人士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上刑責。
劉俊彪說,即使被告未做出實質襲擊警務人員的行徑,但連同他人有共同目的地作出破壞公安的行為,屬同類犯罪,法庭也將一視同仁處理。呼籲市民切勿訴諸暴力解決問題,否則警方一定會竭盡所能追究到底,以維持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