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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區選提名無效 政府:不符選舉法律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19-10-29 14:09
黃之鋒參選的海怡西選區,另外兩名候選人已獲確認參選資格,分別是報稱民主派的林浩波和新民黨陳家珮。

【識港網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日在社交媒體公佈,收到選舉主任蔡亮通知其區議會選舉提名無效。政府上午亦發出新聞稿,強調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黃之鋒在Facebook表示,在今早10時45分收到選舉主任蔡亮通知提名無效,將於下午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會見傳媒回應。

選舉主任回覆他被DQ的理據有兩個,包括:在其第一次回覆中,黃之鋒不但未棄有關綱領,或否定他與有關的聯繫,反而要看進一步(在回應問題(11(c))時詳述他對有關綱領的理解,聲稱他的看法其實與周庭的相同;以及另一原因是,在其第一次及第二次回覆中,黃均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前途的選項。從第二次回覆可見,黃之鋒看來只是自行作出評估而認為,現時香港缺乏足以使「香港獨立」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民意支持。

從客觀角度和有關背景看,他的答案可理解為獨立能否作為香港人的選項,取決於香港民意如何,這明明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引起的。

 

選舉主任裁定黃之鋒區議會選舉提名無效。圖:黃之鋒Facebook

另外,政府於早上11時發稿回應查詢指,「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擁護《基本法》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

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區議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黃之鋒參選的海怡西選區,另外兩名候選人已獲確認參選資格,分別是報稱民主派的林浩波和新民黨陳家珮。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