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就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表示自願在港出獄後赴台灣自首一事,台灣當局昨日竟反指責港府不是,更將陳同佳和勸說其來台投案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標記管制,使他們無法進入台灣!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指出,陳姓疑犯表示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純粹出於自願。對有指他「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的指控是完全失實。特區政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並重申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移送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但會在本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提供所需協助。
向台方發4信交流案程
聲明指出,律政司已就陳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並確認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香港執法、檢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證據行事,對於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說法,包括所謂的調查不足、漠視追訴其殺人罪行的情況、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不應用等,特區政府表示深切遺憾。
聲明說,事實上,過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確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港方早於去年3月主動派警務人員到台灣接觸當地刑事警察局人員,港方亦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去年6月至今年4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台共發了4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
願派代表磋商惟無回覆
今年3月,港方更在協、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方回覆。
去年2月,20歲香港少女潘曉穎與當時19歲的陳同佳在台北共度情人節,卻懷疑遭陳同佳殺害。香港警方在去年3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後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特區政府早在發給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隨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政府已經向台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指台應按一般自首情況處理
聲明提到,特區政府一向尊重法治,依法辦事。陳今次是自願自首,台方應該按一般自願自首情況處理。台方於去年12月3日已就陳姓疑犯發出通緝令。通緝令現在仍然有效。全球對於通緝犯的通行做法,均是必須盡辦法將他早日緝捕歸案,偵查起訴,以彰顯法治及公義。特區政府也是基於此,即時致函清楚向台灣當局轉達了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基於陳的請求,港方會協助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特區政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本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提供所需協助。
港府發六點聲明回擊蔡英文!
20日晚,香港特區政府聲明表示,過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確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今年三月,港方更在協、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方回複。隨著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港方已經向台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聲明還表示,特區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移送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陳今次是自願自首,台方應該按一般自願自首情況處理。特區政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本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提供所需協助。
以下為香港特區政府聲明全文:
就台灣殺人案涉嫌人自首一事,特區政府今日(十月二十日)作出以下聲明:
(一)台灣殺人案的陳姓疑犯表示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純粹出於自願。有指陳姓疑犯“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指控完全失實。
(二)香港特區崇尚法治,警方打擊罪案不遺餘力,律政司在檢控方面嚴格把關。香港律政司已就陳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並確認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香港執法、檢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證據行事,對於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說法,包括所謂的調查不足、漠視追訴其殺人罪行的情況、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不應用等,我們表示深切遺憾。
(三)事實上,過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確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港方早於去年三月主動派警務人員到台灣接觸當地刑事警察局人員,港方亦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台共發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今年三月,我們更在協、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方回覆。
(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後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特區政府早在發給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隨著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我們已經向台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五)特區政府一向尊重法治,依法辦事。特區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移送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陳今次是自願自首,台方應該按一般自願自首情況處理。
(六)台方早於去年十二月三日已就陳姓疑犯發出通緝令。通緝令現在仍然有效。全球對於通緝犯的通行做法,均是必須盡辦法將他早日緝捕歸案,偵查起訴,以彰顯法治及公義。特區政府也是基於此,即時致函清楚向台灣當局轉達了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基於陳的請求,港方會協助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特區政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本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提供所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