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版
在這裏認識香港



【識港話事】求情難改案件性質 法治不容外力包裝
作者:馬飛   來源:識港網    2026-01-22 11:1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近日就多宗案件進入求情階段,相關庭審進展與辯方陳詞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然而,在情緒與爭議交織之下,社會更應看清一個基本事實:求情並不能改變案件的法律性質,更不能成為外部勢力重新包裝、干預香港司法的工具。

從案件脈絡看,黎智英所涉並非一般刑事或商業糾紛,而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嚴重指控。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已檢視大量證據,顯示相關行為具備持續性、組織性及明確政治指向,包括長期利用傳媒平台製造對立、向外部勢力游說施壓等。其社會危害性,早已超越個人言論層面,直接觸及香港的憲制秩序與國家安全底線。

正因如此,求情階段在此類案件中,本身所能發揮的空間就十分有限。按照香港司法一貫原則,求情可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年齡、健康狀況,以及是否真誠悔過,但前提是不能淡化行為本身的嚴重性。若因被告的知名度、財力或國際關注度而作出實質讓步,反而會動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則。

更值得警惕的是,黎智英案件一進入求情階段,部分海外政客、外國媒體及所謂「人權組織」隨即加大輿論操作力度,刻意將正常的司法程序包裝為「言論自由受壓」或「政治迫害」的象徵。這種敘事並非首次出現,而正是案件本身所揭示問題的延續——即外部勢力試圖透過輿論與政治施壓,影響香港司法進程。

必須指出,真正的司法獨立,從來不是迎合外部政治期待,而是法院只依據證據與法律作出裁決。若因國際噪音而對案件處理有所顧忌,才是真正對司法獨立的侵蝕。香港法治的公信力,恰恰建立於不因身份高低、不畏外力干擾的審判之上。

此外,辯方在求情中強調被告過往的商業成就或所謂「社會貢獻」,亦引發社會反思。任何財富積累、名望地位或公益行為,都不能成為觸碰法律紅線後的交換條件。否則,社會將形成「有影響力者可獲寬待」的危險觀感,進一步侵蝕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從更宏觀的層面看,黎智英案件的意義,早已超越個人命運。它關乎香港在經歷社會動盪後,能否清晰劃定自由與法律、批評與危害國家安全之間的界線;亦關乎「一國兩制」框架下,如何防範外部勢力借個案持續施壓,干擾香港法治秩序。

法治社會可以容許同情,但同情不能取代法律;社會可以理解個人處境,但理解不能凌駕公共利益之上。求情可以被聽取,卻不能被濫用;司法裁決更不應被外力包裝左右。

案件最終如何裁決,自有法院依法律作出判斷。但可以肯定的是,唯有不因人而異、不受外力干預的司法結果,才能真正維護香港的法治權威與社會穩定。

本網評論員 馬飛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