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為加強食物環境衞生署處理多項環境衞生問題的法定權力,針對更有效地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雜物霸佔公眾地方和店舖阻街等問題的《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本月17日起生效。
《修訂條例》賦權公職人員在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時,可進入涉事處所的時段延長至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食環署發出或張貼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後的14日內讓公職人員進入該處所進行調查,即屬違法,可處以最高第2級罰款(5,000元)。食環署高級總監葉國祥表示,以往執法一般難度是入屋問題,多了晚上3小時,可配合市民早出晚歸的作息時間。
處理私人處所的蟲鼠問題方面,食環署可根據《修訂條例》向負責管理處所的人就公用部分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以讓建築物公用部分的蟲鼠問題能獲適時處理。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的最高罰則將由第2級($5,000)和每日$1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和每日$450。
雜物霸佔公眾地方以致妨礙垃圾清掃方面,《修訂條例》把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所指明的移走物品期限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食環署可因應實際情況,酌情指明較長而合理的期限。妨礙垃圾清掃的最高罰則會由第2級罰款($5,000)及每日$50提高至第3級罰款($10,000)及每日$300。執法人員除可移除招貼或海報外,亦可以移除和處置「易拉架」等展示設備,同時把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最高罰則,由第3級罰款($10,000)和每日$3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和每日$450。
此外,《修訂條例》亦會在加入店舖阻街的罪行,賦權食環署可以移除涉嫌構成店舖阻街的物品等。如果在行使移走權力的日期後7日內沒有人對非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或在行使移走權力後的48小時內沒有人對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提出申索,則該物品將被沒收。食環署可向違例者發出6,0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