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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藐視法庭案上訴得直 囚2月即時入獄
來源:橙新聞    2019-05-17 09:15
上訴庭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以2個月監禁取代。

【識港網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違反禁制令,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事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入獄3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以2個月監禁取代。

法官表示,原審法官並沒有就黃之鋒犯案時只有18歲給予任何比重,考慮到黃年輕、其個人情況及衡量其罪責嚴重性後,把量刑起點改為3個月。由於黃當時認罪並向法庭致歉,是最強的求情因素,故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刑2個月,即比原判減刑1個月。

法官又指,不接納答辯人所指令他即時獲釋的監禁刑期,即是6天監禁,是相稱的刑期,因為刑期是不能反映答辯人藐視法庭行為的罪責及嚴重性。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