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律政司和房委會就三宗同性伴侶平權案的上訴,裁定公屋和居屋政策及遺產繼承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一名男同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無遺囑繼承法》,獲高院原訟庭裁定勝訴,指有關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構成歧視及違憲,要求特區政府修例,讓同性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特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亦遭駁回。特區政府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使其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已購居屋,男同志質疑差別對待,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獲判勝訴。房委會亦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今日(26日)宣判,裁定同志勝訴,一致駁回房委會及特區政府上訴,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房委會案,上訴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答辯人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遺產案,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李亦豪,司法覆核原本由李亦豪丈夫吳翰林提出,吳逝世後由李接手案件。
判詞指在海外締結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
其中遺產案,終審法院裁定,在海外締結而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在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亦超越純粹同居的關係,因此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法官表明,拒絕接納律政司提出相反的論點,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有效婚姻」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本身已經有不同。
法官亦不認為,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在生前彼此供養,因此有關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該等贍養責任。
對於律政司一方提出,政府和立法機關比法庭更適合評定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的可比性,認為法庭應給予較大彈性,法官表明不接納有關新論點,指兩者的可比性屬於法律問題,須交由法院客觀定奪,而不是立法或政策選擇。
判詞指出,終審法院法官考慮其他涉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法例後,得出的結論是,「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均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因此律政司所指的一致性定義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