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
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包括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衞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衞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衞生研究人才;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其他人才,即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上述6類內地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傑出人才可以由本人向粵港澳大灣區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他5類人才應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人才簽注的申請材料和申辦手續,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網站或者12367服務平台查詢。
三、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衞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人才簽注持有人可以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申辦流程:
(一)受理部門
傑出人才:應向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人才簽注申請,不受申請地限制。
科研、文教衞健、法律及其他人才:應向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人才簽注申請。
(二)申請材料
內地居民申請辦理人才簽注,應當提交符合相應人才類別的申請材料。
傑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證明文件
科研、文教、衞健人才:單位在職證明、副高級以上職稱證明
法律人才:單位在職證明
其他人才:單位在職證明、所屬行業領域管理崗位、專業資格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