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應”一詞,源自佛教用語。大抵是講人世間因果輪回、惡有惡報的意思。近日,這樣的詞彙赫然出現在一則新聞的評論裡、出現在某報的專欄中,內容是諷刺剛剛過身的港區人大代表王敏剛。筆者看罷,實在覺得過分。
且不論王敏剛是何身份、是何立場。在現代的文明社會,一位公眾人物過世,就算你再討厭,死者為大,你至少保持沉默吧。給他人一絲敬意,為自己存點廉恥。可這世道不知怎麼了?偏偏出了那麼些違背人倫常情的涼薄之言、有著那麼些不知所謂的惡毒小人。
王敏剛因何讓某些人覺得厭惡?無非是他港區人大代表的身份、他曾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言論。厭惡港區人大代表身份,自是某些人對於內地體制的抵觸。那麼二十三條立法又是什麼?其基本內容就是防止國家分裂、社會動盪,防止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該條文的立法過程充滿波折,時至今日尚未落地。
1989年2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為香港回歸起草了《基本法》第二稿,裡面就包含了二十三條的內容。2002年,中央政府正式啟動二十三條立法,香港旋即掀起論戰,焦點聚集於條文內容的解釋,特別是關於“國家安全”概念的定義。有人直指,此法靠害香港、妨礙自由。但是,這些人卻忽略了一個常識性的問題。
港英殖民之初,英國規定香港立法局制訂的法律不得與英國法律和殖民地大臣的訓令相抵觸,英政府可以否決認為不當的香港法律,甚至有權替香港立法。司法權上,香港法院的終審權在倫敦。可以說,那時的香港沒有多少立法自主權可言。二戰之後,英國勢力衰微,開始逐步放寬香港立法權。上世紀六十年代“六七暴動”之後,深感統治危機的港英政府才真正開始進行系統的社會體系改革,善待港人。殖民期間,英國制定的法律更是明確有包括對諸如叛國以及煽動叛亂等行為所界定的嚴厲刑事處罰。事實上,任何國家和政權,都是不容妨害國家利益之勢力的,這是歷史,更是常識。
美國啟蒙作家潘恩曾說:“常識,在所有的識見中,最珍貴;常識,是大多數人不敢說的怯懦時刻說出真相;常識,是在大多數人不明白的困惑時刻說出真相。”作為中國合法國土的香港,納入共和國管治已二十餘年,這早已是事實。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何錯之有?這些人心心念念的良法善治,不過是港英政府殖民時期的統治工具,他們生長在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卻還是殖民地的精神奴僕,思想還停留在19世紀,罔顧事實、不辨雌雄、混淆視聽。
王敏剛先生已去,作為一個正常的人,不管瞭解與否、喜歡與否,請給予逝者最起碼的尊重。對於即存的歷史現實,我們應該多求共識,探尋解決之道,而不是固執於為了反對而喪失理性的鬥爭邏輯,這與那些人類歷史上歷次運動悲劇中的狂暴分子有何區別?香港的未來,絕不在這些暴徒手中。
現代國家意識的缺失,讓我們的民族飽受苦難。在現代社會的今天,我們不能讓悲劇重演。願我民族之優良精神,啟發世道良知,喚起真正的理性。那些嘴上無德之人,請你收聲閉嘴,還是那句佛語說得好“天道昭彰、報應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