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辦法》涉及深港金融合作政策共16條,占整個《辦法》政策條款總數的60%,,當中提出包括對粵港澳大灣區重大金融合作平台與金融基礎設施給予 200 萬元獎勵;給予港澳金融機構落戶獎勵、籌設支持等,對香港虛擬銀行在前海設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最高給予300萬元扶持,給予符合條件的QFLP、WFOE PFM 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獎勵,給予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最高200萬扶持等;支持深港金融業務創新,對前海合作區銀行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貼息,對前海企業跨境發行綠色債券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發行費用扶持,對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前海合作區銀行按業務規模給予獎勵,給予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最高1500萬元扶持等。
《辦法》也圍繞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為香港金融業參與國內大循環提供重要平台支撐制定了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產業載體,在機構入駐條件、機構入駐扶持、管理團隊經營獎勵等方面進行明確、細化,入駐產業載體的金融機構符合條件最高可享受300萬入駐扶持,其中港資金融機構按照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管理團隊每年給予最高300萬元經營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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