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提到,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台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議。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註冊、使用賬號時,賬號名稱信息可與使用者的真實職業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註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並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於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註冊、使用賬號名稱信息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互聯網個人用戶的賬號名稱信息應當充分體現個人特徵,不得模仿、類似黨政軍機關、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或是國家行政區域的地理名稱,避免誤導公眾;互聯網機構用戶的賬號名稱信息應當與機構自身的名稱、標識等相符合,與機構性質、經營範圍和所屬行業類型相匹配。
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註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誌性建築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
(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繫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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