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歐盟委員會發布首個歐洲人工智能法律框架提案,按照風險高低將人工智能應用場景分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個風險等級,等級越高的應用場景受到的限制越嚴格。但在我國人工智能監管中,尚未依據不同應用場景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人工智能應用的風險等級、應用場景、影響範圍等具體情境,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積極使用政策指南、沙盒技術等監管工具,逐步完善人工智能領域監管機制。同時,授權市政府根據我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際另行制定人工智能應用的分級監管辦法,在分級監管機制方面先行先試。其中,高風險的人工智能應用應當採用事前評估和風險預警的監管模式,中低風險的人工智能應用應當採用事前披露和事後控制的監管模式。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還拓展人工智能在醫療領域的應用,增加了鼓勵本市醫療機構使用決策支持、影像或數據處理、醫療數據分析挖掘、醫療助理等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的內容,進一步推動智能技術與醫療行業的結合。同時創新人才評定方式,鼓勵企業通過競賽、試訓等方式,健全人工智能人才評定工具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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