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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將修訂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港澳便利
來源:香港商報    2021-06-29 16:26
6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七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醫療條例(修訂草案)》在醫療資源保障、分級診療、醫保支付、藥械和醫療新技術臨床應用、便利港澳醫療服務提供主體來深辦醫行醫等方面做了大膽突破,很多內容屬於全國首創,旨在推動深圳市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

【識港網訊】6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七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醫療條例(修訂草案)》在醫療資源保障、分級診療、醫保支付、藥械和醫療新技術臨床應用、便利港澳醫療服務提供主體來深辦醫行醫等方面做了大膽突破,很多內容屬於全國首創,旨在推動深圳市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生前預囑制度 讓臨終更有尊嚴

在生命的盡頭,患者或可自主選擇「離開的方式」。《醫療條例(修訂草案)》創新建立生前預囑制度。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預囑,明確其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是否採取插管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醫療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尊重患者本人意願。

為讓患者享有更加便利的就醫體驗,降低就醫費用,提高患者看病就醫的獲得感和幸福感。《醫療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建立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機制。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簡化患者就醫環節,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驗檢查。對屬於互認項目且檢驗檢查質量達到要求的醫學檢驗檢查結果,應當予以互認,並授權政府相關部門制定醫學檢驗檢查結果共享互認獎勵和監督辦法。

此外,《醫療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醫療機構可以安排醫療衛生人員到患者居住場所、照護機構為其提供適宜居家開展的診療、康復、護理、藥學等醫療服務,滿足不同人群看病需求。

先行使用國際前沿藥品和醫療器械

為落實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醫療條例(修訂草案)》就創新醫療服務體系、探索完善醫療服務跨境銜接等作出相關規定。一是便利港澳服務提供者來深設立醫療機構。變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特區設立醫療機構按照特區醫療條例的規定辦理,即不再需要設置審批,可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二是促進跨境醫療衛生人員來深執業。變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允許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向市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取得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並賦予與內地醫師相同的申請註冊多個執業類別和增加註冊相應專業作為執業範圍的權利。建立完善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市的職稱評審和認定制度,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高級職稱評審或者同行評議等方式確定其醫療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是先行使用國際前沿藥品和醫療器械。變通《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臨床急需且已在港澳註冊的藥品或者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療機構已採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

進入醫療機構人員或將進行安全檢查

為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醫療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醫療機構安保人員有權採取措施制止其進入醫療機構,制止無效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同時,當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採取避險保護措施,醫療機構應當對避險行為提供支持,並可以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相關區域醫療服務,待安全威脅消失後恢復提供醫療服務。

原文鏈接:https://www.hkcd.com/content/2021-06/29/content_1277387.html

责任编辑:lily